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受失业
保险金人员的待遇提高,较2013年将最低增加86.5元,最高增加121元,平均增幅14.8%。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提高,较2013年将最低增加86.5元,最高增加121元,平均增幅14.8%。
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80%领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按75%领取,而不再是以前的70%和65%。
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比例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差额将予以补发。
根据2013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2013年的847元增至968元,最低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增加121元、86.5元。
乌鲁木齐2013年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依据这个标准,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714元涨到816元,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由原来的663元涨到765元,皆增加102元。
有一点需要注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悉,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继2007年提高比例后的又一次调整,结合了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重点考虑了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
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
createPageHTML(1, 0, "t20140401_3809396", "shtml");
作者:史传芝来源新疆网原创)
《新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乌鲁木齐每月涨102元》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jjgc/3103.html,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