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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工资降了4700元 郑州中院判决女工胜诉

[摘要]女工怀孕后,月工资从7000元降至2300元,女工要求单位补齐少发工资,劳动仲裁部门和一审法院先后支持了女工的诉求。单位则将女工反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支持女工诉求。3月5日上午,郑州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判令上诉单位败诉,女工胜诉。为保护妇...

  女工怀孕后,月工资从7000元降至2300元,女工要求单位补齐少发工资,劳动仲裁部门和一审法院先后支持了女工的诉求。单位则将女工反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支持女工诉求。3月5日上午,郑州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判令上诉单位败诉,女工胜诉。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郑州中院还公布了多起涉及侵害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记者韩景玮 实习生李顺子

  讲述

  女工怀孕后,工资从7000元降至2300元

  王女士生于1980年7月,2010年12月底,王应聘到郑州一家保险公司上班,任职营销服务部经理,双方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3年12月28日,月薪7000元。但上班不久,王女士有了身孕,保险公司在未和其协商的情况下,多次降低其工资。其中,2012年1月,其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800元;2012年3月,其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520元;2013年4月,其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2013年7月,保险公司以王女士经常迟到、旷工、早退为由,口头通知其被辞职。

  判决

  二级法院支持女工维权

  2013年10月30日,王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维权,要求单位补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014年3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4520元、201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14.9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裁决,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适时、足额支付了被告工资。公司之所以解除被告劳动合同,是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行为并不违法。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4520元,不支付被告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16800元。去年12月3日,一审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昨天上午,郑州中院开庭审理,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判王女士胜诉。

  延伸

  公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庭审结束后,郑州中院还公布了多起涉及侵害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单位未给女工办生育保险败诉

  张女士于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女士并停工资。2012年7月,张产子,花费生育医疗费。张多次找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仲裁部门未支持张的请求,张向法院起诉。郑州法院近日判决:某公司向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

  案例二: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任先生与高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任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东风路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

  案例三:哺乳期子女应归女方抚养

  毛女士与王先生婚后生一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生气吵架,毛女士怀孕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王将毛打伤,毛遂于女儿2个月大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毛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按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双方婚生女在判决时不满半岁,尚处在哺乳期,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由毛某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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