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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猝死后遗体被车拖行 赔偿之争牵出法律认定盲区(2)

[摘要]“《刑法》中规定有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 社会 风尚,主观上为故意。”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卿表示,由...

  “《刑法》中规定有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观上为故意。”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卿表示,由于此次事件中刘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所以不适用于该罪。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丁带也同意这个观点,他进一步指出,尸体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认定,目前在我国法理界有争议,仍存在盲区,大致可分为物说和非物说。

  物说认为,在人的生命消失之后,身体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因此,尸体中即使是存在人格利益,但也已经由身体物化为尸体,完全没有作为人格载体的身体那么重要。因此,将尸体界定为物的属性,承认尸体的“物”性,是客观地观察、实事求是地界定尸体的法律属性。

  “那么在此基础上,如果对尸体没有造成损坏,是不需要赔偿的。”张家卿解释说。

  但非物说认为,将尸体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物,那么就要设立所有权。“《民法》将人的尸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这就会给梁山好汉母夜叉孙二娘做人肉馒头提供最好的法律根据,这必将引发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延伸的人格利益的主张,不应该将尸体界定为物,我倾向于非物说。”彭丁带说,“在此基础上,即使是从尸体上开过但未造成损坏,司机仍应该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也持相同观点,不能将尸体界定为物。”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表示,尸体包含有亲友的情感寄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但因其又没有自然人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物”,“尸体的基本属性应该是物的属性与人格利益结合在一起。因此,调整尸体的民法规则,仍然要适用物的规则,但是必须按照体现人类尊严、有利于保护人格利益、采用合乎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方式,对尸体进行法律规范”。

  刘东强同时指出,国家应在法律上对尸体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尸体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包含巨大的人格利益,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关系到死者及其家属的权利维护,更关系到涉及尸体的各行各业的规范”。

  双方最终成功调解

  直到当晚11时,僵局终于被打破。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刘强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弥补死者家属2万元,镇政府也出了8000元安抚金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再追究刘强任何责任。

  “为了避免加深双方的矛盾,给社会资源带来更大的浪费,我们最后让双方调解解决。”这样的事情,黄杰也是头一次遇见,“但是像这种极端的案例,从法律角度和道德层面上,仍有待厘清和规范。”

  此外,刘东强还表示,死者家属还有一个可行的救济途径,就是向死者所在的工作单位索赔,“法律已经明确,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和上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都算工伤,但对于上班途中发病死亡是否算工伤,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我认为,从法理上来说,死者去上班也是为工作做准备,在此期间发病死亡了,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也应当视作工伤,此事中,可以由有关部门帮助死者向其工作单位索赔”。

  张家卿亦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王明可申请认定为工伤(亡)并获得赔偿。

  (文中王明、王红、刘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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