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0 12:30 我要投稿
京华时报讯 吴先生卖房后未将户口迁出,还在3年后将孩子的户口落在了该房内。买房人按照合同约定起诉吴先生支付27万元违约金。近日,通州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判决吴先生支付违约金12万元。
2010年3月,卢先生购买了吴先生位于通州区的房屋。双方合同约定,吴先生应在房屋过户后,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应当承担违约金。2010年4月,双方完成房屋买卖。
2013年10月,卢先生发现吴先生的户籍竟然未迁出,甚至在2013年初,吴先生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的户口也迁入到了该房屋内。多次催促未果,卢先生于2014年9月起诉,要求吴先生立即将户口迁出,并赔偿违约金27万元。
吴先生称,卖房后,他未能在京购买其他房屋,他的户口无法迁出。
法院认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吴先生要求卢先生迁出户口的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但吴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调整后判决吴先生赔偿卢先生违约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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