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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6年前存8万银行不认 法院:存单合法有效

[摘要]本报讯(记者唐宁)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元。16年后,当韩先生欲支取这笔存款时,银行却以韩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为由拒绝支付。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须支付韩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 1999年1月,韩先生以儿子...

  本报讯(记者唐宁)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元。16年后,当韩先生欲支取这笔存款时,银行却以韩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为由拒绝支付。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须支付韩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

  1999年1月,韩先生以儿子小名“明明”名义在某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

  2013年12月,当韩先生要求提取这笔存款时,银行要求韩先生提供存单所有人“明明”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办理支取业务。

  银行告诉韩先生,系统显示的确有户名为“明明”的存款一笔,开户时间为1999年1月17日。但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单笔取款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韩先生对其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负有举证责任。

  韩先生说,他用的是儿子的小名,无法提供姓名为“明明”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

  本案中,依韩先生所称,其在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银行亦表示因为当时没有实名制的要求,因此未要求存款人出示身份证件。因此,本案存单所涉款项在存入之时,对于存款人是否应当进行实名制存款,国家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现韩先生持有合法存单原件,且依其所述以其儿子的小名“明明”名义存入。现某银行亦认可除韩先生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

  据此,法院推定韩先生是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韩先生所有。

  法院判决某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银行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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