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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3男子内外勾结盗用他人信息骗领信用卡获刑

[摘要]新华网南昌5月9日电(记者赖星)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盗用客户信息,伪造房产证复印件,与银行工作人员里应外合,帮助他人骗领信用卡套取资金100余万元。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3名被告获刑。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

  新华网南昌5月9日电(记者赖星)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盗用客户信息,伪造房产证复印件,与银行工作人员里应外合,帮助他人骗领信用卡套取资金100余万元。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3名被告获刑。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洪和袁某某结识了在某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邓某。邓某称其能通过朋友办理透支额度为6万至8万元的信用卡,但要收取一定费用,袁某某当场表示想办理一张信用卡,邓某便让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

  2013年11月8日,袁某某按要求填写了宜春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并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邓某,且支付了8000元的办卡费用。邓某则在自己的公司挑选一些客户留存的房产证复印件,扫描客户资料后将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篡改成袁某某父亲和袁某某的信息,之后将伪造好的房产证复印件、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给在宜春某银行工作的被告人钟某。

  钟某明知邓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系伪造,仍然签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条形章,提交建设银行相关部门审核。10余天后,袁某某收到一张透支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并通过曹某洪的POS机套现3万元。

  2013年11月27日,曹某洪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专门从事POS机销售,并从某科技公司申办多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曹某洪共收集了1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邓某办理12张信用卡,透支额度6万至8万元不等。至案发时,他用上述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1010604.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洪、邓某、钟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12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名被告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罚金1.2万元至5万元不等。

  作者: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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