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15 08:10 我要投稿
南都讯 记者李立君 “我要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找到了新证据。”昨天上午,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委会新联村村民李运新告诉南都记者,养猪场被强拆导致他状告三栋镇政府案,4月1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李运新对此不服,表示本周内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了解,去年12月12日,惠城区三栋镇政府以该片区为禁养区为由,将上洞村委会新联村一养猪场强行拆除,村民李运新认为该养猪场是自己2002年建成的,当时当地政府鼓励自己办养猪场,而该片区划为禁养区是近两年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3号令,拆除他的养猪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所以他认为政府属于违法强拆,并将三栋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该案件4月16日上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20多天的等待,李运新终于拿到了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的《行政裁定书》。昨天上午,南都记者看到,裁定书认为李运新不具备起诉被告三栋镇政府的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依据是《保证书》证明人处签字
裁定书所说的不具备起诉三栋镇政府的主体资格,意思是指不承认李运新是养猪场的所有者。裁定书中提到,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保证书》以证明被告违法拆除其养猪场,该份《保证书》载明“本人龙小林在上洞李屋村小组违法猪棚,……完全同意由三栋镇政府组织强行清拆”,在《保证书》证明人一栏有原告李运新的签名,在保证人一栏有龙小林的签名。
据此,裁定书认为,养猪场的所有人是龙小林,原告李运新只是证明人的身份,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实《保证书》上所拆的养猪场是其所有,因此判定原告不具备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
找到新证据将向市中院上诉
“我在这里养猪30多年了,到最后怎么判定不是我的养猪场呢?”李运新说,裁定书上所写的“原告提供了一份《保证书》”,但这份《保证书》不是自己提供的,而是由被告提供的,不知道为什么裁定书里写由原告提供的。
“我们向法院提供的很多材料,都被认为无效。”李运新承认自己的材料确实有所不足,不过他现在找到了一份2010年与龙小林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上次开庭的时我没找到它,这几天刚刚找到。”
在他看来,这份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养猪场是他的,他与龙小林是雇佣关系。此外,他找到了当初给他搭棚子的包工头,“这一次他答应我出庭作证,证明猪棚是我出钱建的。”李运新对区法院的裁定书表示不服,本周内将会正式向惠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话
有证据证明养猪场是我的
南都:打这样的官司成本很高,民告官尤其不容易,你是怎么想的?
李运新:我今年64岁,在这里生活了30多年,我辛辛苦苦经营的养猪场,怎么一下子就不是自己的了?我实在想不通。这件事情是我在告政府,压力非常大,家里人压力也很大,晚上都睡不着觉。我是一个农民,认死理。现在国家提出依法治国,老百姓也可以告政府,我觉得他们做得不对,我就要坚持要告他们。
南都:就算上诉赢了,可能付出的成本会高于赔偿额度,你觉得值不值?
李运新:值。就算最终只赔偿我1元钱,我也觉得值。因为我赢官司,我就是为了一个理。
南都:假如再输了呢?
李运新:我会继续上诉。
南都:假如你自己坚持认为的道理事实上是错的呢?
李运新:那我也搞要清楚我到底错在哪里了啊!不能像现在一样,我还有一些证据能够证明这养猪场事实上就是我的,但如果不去证明它,如果他们能够合法地驳倒我,那也是一个好的结果。我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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