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10 09:14 我要投稿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2011年,一件被称为“呕吐死”的事件将河南项城警方推向了风口浪尖。
当年,32岁的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急病,口吐白沫死亡。”5月13日,本案有了最新进展。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涉嫌滥用职权再审案在西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被告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呕吐死”于钢峰长期吸食吗啡类毒品
4年前,32岁的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口吐白沫死亡。”
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于钢峰的死因,一直是之前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2012年4月2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曾引发疑问。
为查明真相,5月13日下午的庭审中,该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中称,死者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提示其长期吸食吗啡类毒品。据文献记载,长期滥用吗啡类毒品者常合并血液高凝状态。
法庭上,鉴定人称,肺动脉血栓栓塞的栓子90%以上来源于下肢深部的静脉血栓,而双下肢活动受限,血液呈高凝状态,都是导致血栓栓塞的高危因素。长期吸毒而导致的血液高凝,引发肺动脉血栓栓塞,会表现出恶心、呕吐、晕厥的症状,心衰时也可能口吐白沫,甚至死亡。
根据尸体检验并结合案情,鉴定人说,于钢峰的死亡原因符合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判决书首次展现在公众面前
“呕吐死”于钢峰到底所涉何案?据本案被告人、时任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供述,2011年10月22日,有人报案称自己的面包车被盗,他和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等四人赶到郸城县,将王某等人抓获。
同时,被告人张向华也在法庭上回忆称,接到报案的第二天,在王某的配合下,他们抓获了于钢峰。
法庭依职权调取了周口市中级法院对该盗窃团伙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在庭审中,这份此前从未露面的判决书展现在公众面前。
判决书显示,于钢峰共参与12起盗窃事实,所盗之物大多是五菱之光面包车,有的卖了几千元。另外还盗有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和汽车后备箱中的高档烟酒和茶叶。
据马良冀供述,于钢峰当时交代称,所得赃款用于他本人吸毒。与此同时,鉴定人出庭称,死者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证明其长期吸食吗啡类毒品。
三名被告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本次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涉嫌滥用职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包括鉴定人和6名证人接受了询问和出庭作证。原审被告人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均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而原审被告人在侦查中有无刑讯逼供行为、原审被告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被害人于钢锋的死亡结果与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于原审三被告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三被告人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
张向华的辩护人认为,张向华虽有滥用职权行为,但达不到犯罪。
同样,马良冀的辩护人也表示,马良冀的行为没有构成滥用职权罪,马良冀只参与看管过一次,审讯过两次,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没有违法办案情况,和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不符。
据映象网记者了解,法庭审理从13日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17时50分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顾】
4年前,32岁的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口吐白沫死亡。”
对于“呕吐死”的说法,于钢峰家属表示不相信,怀疑警方刑讯逼供。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
同年12月1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项城市法院审查发现,原审理过程中,存在未通知被害人亲属出庭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经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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