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5 09:06 我要投稿
骗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办信用卡,累计透支8万余元。被父亲发现后,40多岁的女儿吴某前去自首。随后其母亲也发现身份证被人冒用透支,报案后发现竟也是自己女儿。日前,该案在珠海中院进行二审,女儿吴某因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开始,吴某以办理汽车保险为借口,取得其父亲吴某某、母亲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父母身份在珠海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套现、透支人民币进行消费。经查,截至2013年4月5日,吴某冒用其父亲吴某某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2282 .74元,冒用其母亲张某某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4307.52元,共计86590 .26元。
被父亲发现后,吴某于2013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冒用父亲的身份办信用卡进行套现、透支消费的犯罪行为,未如实供述其冒用母亲张某某的身份办信用卡进行套现、透支消费的行为。
2013年5月10日母亲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吴某冒用母亲张某某的办卡资料及透支记录。
此外,法院查明2011年5月,吴某通过路边派发的小卡片取得办假证的人的联系电话,在香洲区前山西门向一名男子提供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复印件,要该男子根据此复印件伪造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并支付人民币500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持伪造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到吉大某公司要求借款人民币3万元,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到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检验后被告知,被告人吴某提供的该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系伪造。
终审维持原判
根据以上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针对判决,吴某提出,其只是提供了真实的房产证复印件并购买了伪造的房产证,并未参与伪造房产证,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到投资公司借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手段行为,骗取借款是目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牵连犯两项罪,应选择其中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应定性为较重的合同诈骗罪,而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明知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之下,提供信息及钱款,要求对方根据其提供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复印件伪造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吴某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伪造信息和钱款的 行 为 ,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吴某欲使用虚假房产证骗取借款的行为确属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牵连犯,但其合同诈骗罪系未遂,未造成实际法益侵害,故一审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无不当。
日前终审法院对此案维持了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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