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16 00:02 我要投稿
法院认定婴儿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但医生在病情观察上存在疏漏
十月怀胎,满心欢喜迎来新生命的诞生,然而让人心痛的是婴儿出生9小时后就在医院死了,死因成为家属与医院争执的焦点。近日,江门市恩平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医院诊疗行为规范与婴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生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疏漏,应承担10%责任。
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张进才
男婴出生急转儿科治疗
2013年12月3日,林女士入住江门市恩平某医院产科待产。入院经诊断,B超提示脐带绕颈两周,胎膜早破,顺产可能出现脐带脱垂,羊膜腔感染,羊水栓塞,胎儿窘迫,死产,新生儿窒息需抢救甚至死亡等情况,未排除胎儿发育畸形可能。院方将情况告知了林女士及其丈夫余某,他们表示理解,并在《产科知情同意书》上签署了坚持顺产的意见。
当晚9时40分,林女士产下一足月男婴。10时15分,新生儿因“呼吸促伴肤色发绀35分钟”转入该院儿科治疗。4日3时,患儿在抢救台反应差。经上级医院医生会诊意见:先天性心脏病可能性大,未排除肺炎及其他先天发育异常的可能。因病情危重,院方向林女士及家属交代病情,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及治疗。林女士在病情记录中签署了“了解病情,同意目前治疗”。4时30分,新生儿病情恶化。6时30分,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5日下午,林女士离开医院。随后,林女士及其丈夫诉至法院,请求院方赔偿损失78万余元。
家属及医院各执一词
家属方认为,主治医师在发现胎儿脐带绕颈后未尽相关诊疗义务,致使林女士选择顺产这一风险较高的生产方式,从而导致婴儿在生产过程中因缺氧、窒息吸入羊水后引发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存在医疗过失。院方医护人员在气道未处理好之前就已经开始采取正压呼吸,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在患儿转入儿科1个多小时后方对患儿采取气管插管措施,延误了治疗时机。
医院方认为,自身诊疗规范,救治行动不是直接引起男婴死亡的原因,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另患者尸体解剖结果提示,患儿先天性肺部发育畸形,右肺为4叶,先天性肺部发育异常,影响肺通气和换气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2014年1月,某大学法医鉴定,男婴符合因患羊水吸入性肺炎、肺不张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医院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鉴定结果,经审理后认为,林女士之子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院的诊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在林女士分娩过程中及新生儿抢救过程中已尽了告知义务,并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其产科和儿科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
但医院在对新生儿出生后到转入新生儿科前35分钟内病情变化缺乏详细的记录,存在不足,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在疏漏,酌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医院被判赔偿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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