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8 09:03 我要投稿
6年前发生的池州企业老板雇凶伤人案,近日戏剧性收官,从犯获刑,主犯过追诉时效不追究刑责。安徽商报8月24日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主犯如何“另案不理”直至过了追诉时效?为此,记者采访了调查组成员—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朱利群。
[对话]公安部门内部将会追责
记者:是什么原因导致主犯追诉时效过期,另案处理无下文?
朱利群:我们初步调查的情况是人事变动,交接出了问题。当时是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从各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案,几个案件放在一起,这两个主犯不是涉黑团伙成员,所以另案处理了。
记者:该案下一步怎么办?
朱利群:过了追诉时效,法律上就不予追究了。
记者:可有警员职务犯罪?
朱利群:我们不久前刑拘两嫌疑人就是想查这方面,但没发现这方面证据。公安内部一定会追责的。
传唤不到位曾没收保证金
记者:据说,案发后两主犯曾被刑事拘留,在缴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再后来又被没收了1.5万元保证金。为什么没收了嫌犯保证金?
朱利群: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传唤不到位,所以没收了保证金。
记者:传唤不到位,证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为何不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
朱利群:取保候审是09年作出的,期限只有一年时间。
[调查]
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嫌犯避查
认定该案主犯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是检察院作出的,对此问题,记者又采访了池州市检察院,该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公安部门只有没收嫌犯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票据,却提供不出嫌犯传唤不到位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曾逃避侦查。
这位办案人员说,该案件也是该院首次遇到,为此他们还请示了省检察院侦监处。
昨天记者从联合调查组获悉,池州市公安局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但目前尚无警员被处分。
律师:已经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亚林律师认为,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其设定充分表明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本案中的情形不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
本案虽然自发生至今超过了五年,但案件发生当时就将一干行为人全部抓捕,只不过两名主犯另案处理后没有下文,如果这种情形能适用追诉时效,那么立案之后在时效内没破案的案件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玉成也持相同观点,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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