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13 08:33 我要投稿
2004年,18岁的刘女士与大自己8岁的宋某相识恋爱,于2006年生下一个男孩,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刘女士称宋某在争吵时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是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对共同财产和债权5万元的处理意见也不一致。刘女士请求将儿子交由她抚养,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为止。而被告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儿子要由他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儿子18周岁。
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债权5万元,其中2万元借给了被告的哥哥,3万元由原告保管。对于这些财产,刘女士要求对半分,而宋某要求全部归他所有。
刘女士称,她曾在休闲会所、沐足城工作,而宋某从事保安工作。宋某总是怀疑她有外遇,对她实施家暴,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宋某则称,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是因为原告经常很晚回家,他没有打原告。他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宋某还称,原告有很多婚外情,致他生病,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
庭审中,被告否认曾使用家庭暴力,但在庭审刚刚结束后,被告即尾随原告进入法庭办公楼一楼女卫生间内,对原告实施暴力,随后逃离现场。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婚生儿子因出生后一直由祖父母照料,因而判给被告宋某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对半分割。
依据: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在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虽不同意离婚,称尚有夫妻感情,也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但被告言行不一,公然在法庭内对原告实施暴力,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鉴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而被告提出存款、债权均归其所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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