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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女友借数10万元盖房 不还钱不结婚成被告

[摘要]谈恋爱不要谈钱,谈钱伤感情。这不,有一名女子轻信男朋友的结婚承诺,借出数十万元,谁知婚没结成,借出去的钱也差点要不回来了。 2008年,潘小姐与叶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起,叶某以扩建房屋等借口向潘小姐借钱,共借了50万元以上。因为叶某承诺将与潘小姐...

  谈恋爱不要谈钱,谈钱伤感情。这不,有一名女子轻信男朋友的结婚承诺,借出数十万元,谁知婚没结成,借出去的钱也差点要不回来了。

  2008年,潘小姐与叶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起,叶某以扩建房屋等借口向潘小姐借钱,共借了50万元以上。因为叶某承诺将与潘小姐结婚,因此在借钱时,潘小姐没有要求叶某写借条。

  眼看着叶某将房屋盖好了,潘小姐多次催促男朋友与自己结婚,但叶某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最后,潘小姐给叶某两个选择:要么还钱,要么结婚,叶某选择了写借条还钱。

  潘小姐称,叶某盖房子借了她50多万元,做生意和买车分别借了10多万元,其他零碎借款无法统计,但叶某不承认借了那么多。2012年4月10日,叶某写了借条,只注明借款35万元,并同意将本金加利息一共50万元归还潘小姐,归还日为2012年5月30日。

  可是,过了还款日,叶某仍分毫未还。潘小姐多次追讨也没有结果,于是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

  开庭时,被告叶某既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叶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小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5万元以及本金35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

  依据:被告叶某向原告潘小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被告既没有提出抗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提出相反的材料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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