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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状告水务公司 4个月水费高达8000元

[摘要]用户怀疑水表被“调包”;法院认为抄表读数连续且登记的水表表身号码一致,判原告败诉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 通讯员马翠平 谢文思报道 4个月花了8000多元水费?珠海市民潘某因怀疑自己的水表被“调包”而将珠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告上了法庭...

  用户怀疑水表被“调包”;法院认为抄表读数连续且登记的水表表身号码一致,判原告败诉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 通讯员马翠平 谢文思报道 4个月花了8000多元水费?珠海市民潘某因怀疑自己的水表被“调包”而将珠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8000多元水费。新快报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水务公司抄表读数连续,且水务公司登记的水表表身号码与潘某的水表表身号码一致,最终法院判潘某败诉。

  据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水务公司工作人员抄表后将潘某水表度数异常的情况反映给了小区物管处。当月28日,潘某从物管处得知该情况后,经查看水表,证实水表度数异常。同年11月1日,潘某委托珠海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对水表进行了检测,鉴定结论为“A级合格”。

  同年12月27日,潘某向水务公司补交水费8275.03元,他认为,水务公司用一个读数已到3000多度的水表更换了其原来使用的水表,导致4个月的水费高达8000多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水务公司返还8000多元水费,并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水务公司则对潘某更换水表的说法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提供的照片并不能反映拍摄的时间,也无法证实照片中的旧水表就是潘某主张的被水务公司更换的水表,且是水务公司更换了旧水表。同时,水务公司电脑系统中登记的潘某水表表身码与潘某的水表表身码一致。潘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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