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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

[摘要]本报讯(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程勇 黄志刚)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摔倒,后死亡。是否“经医院抢救”成了工伤认定的“绊脚石”,这场官司从宜昌打到省高院。昨天,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省高院指派,开庭审理此案。本案择日宣判。 本案死者刘先生生前是宜...

  本报讯(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程勇 黄志刚)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摔倒,后死亡。是否“经医院抢救”成了工伤认定的“绊脚石”,这场官司从宜昌打到省高院。昨天,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省高院指派,开庭审理此案。本案择日宣判。

  本案死者刘先生生前是宜昌宝塔纸业公司的员工。其妻子郭女士称,前年1月4日下午4点半左右,刘先生上班时突感身体不适,歪倒在地。被同事扶起后,刘先生稍作休息请假回家。途中,他骑摩托车摔倒在路上。医院接120后,救护车到现场施救。医院出具的材料称,刘先生当天17点46分死亡。

  后来,刘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该局认定丈夫为工伤死亡。然而,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郭不服认定,向宜昌市中院提请诉讼。宜昌市中院判决支持人社局的认定,驳回郭的申请。

  宜昌市人社局和宜昌市中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本案中,刘先生的死亡是回家途中倒下后,当场已经死亡。医院的抢救是死亡之后的抢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的要件。

  郭女士和代理人认为,刘先生倒地后,医院作出了抢救措施。他的死亡情形符合“上班时间、地点、经抢救和48小时之内”的4个要件。

  双方各执一词,历经一审、二审,宜昌市中院和宜昌市人社局都作出了不予认定的结论。官司打了两年多。原告方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要求再审。省高院指派武铁中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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