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9 09:48 我要投稿
9月13日16时左右,进贤县南台乡14岁女孩小琴(化名)在家遭到56岁男子于某的猥亵。14日,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处理这个案件,公安没有到案发现场勘查,并未依法查明事实,就以行政处罚了结案件,我们家人不服。”28日,小琴的父亲对记者表示。
14岁少女在家遭猥亵
事发之后,小琴写下了一份当天情况“自述书”。“自述书”中写道:“9月13日对我来说是一生难忘的灰色恐怖日子。这天下午2点多我在家中看电视,一个陌生人(于某)突然闯进我的房间,说是找我外公。我说外公不在家,请你出去。结果陌生人不仅没有出去,反而嬉皮笑脸挨着我坐下来。我退缩到床头一角落,他又挨过来,并坐在我的身边开始淫污秽语,说我长得漂亮,胸部发育好,并边说边伸手摸我胸部。我用右肘推挤,左手拍打于某的手,但是他并没有收手,继而掐住我的右手,扯开我的上衣领,把我挤压到床头靠背,伸手到我胸前左摸右捏。我用双手紧抱胸,并张嘴咬于某的手,他这才缩手。”
“接着他说是跟我闹着玩,摸摸又不要紧的话,并从口袋里拿出100元钱塞给我。我没有接钱,但是他却塞了四次,又乘机捏我胸部。我避开他用被子包着胸部,他就扯开被子开始扯我的裤头,把我按在床上,身子压在我身上一动一动的。这时我的眼泪流了下来,但不敢吭声。他看到我哭了,过了一会儿就起身了。我连打带推地把他赶出门,然后赶紧把门关上。可是大约过了7分钟,他又折回来敲我家的门,看似要强行打开门,还好我把门反锁了,才又一次逃脱了魔爪。”在讲述过程中,小琴告诉记者,于某曾经一度把她脱得只剩下内衣内裤,而他也把上衣脱掉压着自己身上。
“我是一个留守儿童,那天在家遭到这样的暴行,是我最羞人的事。从那以后,我有些精神恍惚,那个陌生人的阴影挥之不去,晚上睡觉会时常惊醒。而且现在有同学知道这个事情后,对我指指点点,我自己都觉得没有脸面与其他同学玩耍。”小琴哭诉道。
涉事者被行政拘留7天
据小琴家人反映,事发当天,南台乡派出所将于某和小琴及家人带到派出所询问调查,但是始终没有来事发现场勘查。“家里被盗报案后,警察都要来现场一趟,怎么出现这种恶性案件后,警察却不到现场仔细调查了解就定案?”小琴姐姐吴亚亚说,“我们质疑南台派出所处理此案有失公允”。
未到现场勘查,未进行详细调查,当地公安局是如何作出对于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的?在由进贤县公安局开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经调查,于某与小琴聊天,于某言语轻佻,并强行用手摸小琴的胸部,被害人小琴极力反抗,于某在猥亵小琴后离开小琴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江西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十二条,现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受害人母亲被拘留多天 公安未给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于某行政拘留释放后,拒绝对小琴及家人赔礼道歉。10月22日9时许,小琴母亲黄女士到于某家中理论,期间两人发生争执,于某和黄女士扭打在一起,随后黄女士报案。警方到场后,双方才停止冲突,黄女士也回到自己家中。当天11时30分左右,南台乡派出所民警对黄女士实施了抓捕,理由是“寻滋闹事”,决定对其拘留15天。而于某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处罚。
小琴的家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当天黄女士在于某家理论的视频。记者看到,在视频中,黄女士除了扭打和推搡,并无过激的攻击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前,黄女士已经被拘留了7天。据小琴家人反映,他们至今未收到任何当地公安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拘留通知书。对于拘留黄女士一事,进贤县公安局的回复是,该案是按正常手续执行的。
27日,记者曾到于某所在村庄,欲找其了解情况,可是于某家大门紧闭。在村中,记者找到了于某的堂哥,不过其表示并不清楚于某在何处。
据小琴父亲吴先生称,于某曾经通过第三方找到自己,希望调停此事,但是他们一家人不会接受调停,只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新立案调查,“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律师:此案涉嫌强制猥亵罪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其表示,根据受害人叙述的案情,于某先是哄骗,后是强行、强制猥亵受害人,实现了刺激性欲望的目的。于某主观上具有性欲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粗暴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依据《刑法》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条释义处罚,而是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对于某的犯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违背了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县公安局:情节较轻,检察院驳回案件
小琴告诉记者,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对她询问调查时,她是单独被带到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的,当时并没有家人在旁边,她的外公在办公室外等候。由于受到惊吓以及怕羞,当时许多案件细节并未全部说出来被写在笔录上。据小琴外公黄爷爷称,当时小琴的爸妈还在外地,小琴在做笔录时,只有他和几个亲属在办公室外等候。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喊他签字,但他不识字,并询问签字的目的。对此,办案人员只是说不签字该案无法处理,但并未解释签字的目的,也未将笔录内容念给他听。
27日,记者来到南台乡派出所。当记者询问小琴一案时,该所负责人姜自云拒绝回复关于该案的细节与疑问。
随后,记者来到进贤县公安局。对于受害人家属怀疑当地公安对于某的处罚有失公道问题,该局信访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公安局曾将该案相关材料送至进贤县检察院。经过县检察院的审核,由于情节较轻,该案件被县检察院驳回,所以才按《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民警为什么没有到案发现场调查,以及单独询问未成年人等问题,该工作人员并未回复,只是表示局里会对情况进行调查,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县检察院:未收到公安材料,已发函要求重查
当日下午,记者又来到进贤县检察院,侦监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受害人家属之前曾递交了申诉材料,目前该科已经受理审查此案,并将此案转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审查处理结果一般要3个月才能出来,不过我们已于28日发函给县公安局,提请他们尽快审查此案。”侦监科工作人员说。
对于县公安局所说该案情节较轻,县检察院予以驳回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并未收到公安机关关于小琴案件的相关材料。“只有刑事案件才会提交到检察院审核处理,小琴这个案子公安局是按照行政处罚处理的。而我们侦监科之前也没有收到小琴这个案子。所以,不存在由于情节较轻,检察院驳回案件的说法。”工作人员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信息日报记者罗捷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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