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8 12:49 我要投稿
“当时太冲动了。”对于踢打民警阻碍办案的指控,易某低下了头。6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龙马潭区法院了解到,易某因在民警办案中撕咬、踢打和辱骂民警和协警,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事发/
民警办案遭阻碍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的某天晚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莲花池派出所民警李某接指挥中心指令,一鱼庄内发生纠纷,遂带领协警张某、王某、吴某赶到龙马大道二段“鑫裕隆斑鱼庄”处理警情。
到达鱼庄后,民警李某等亮明身份,在了解具体纠纷时,易某的丈夫周某故意冲撞民警李某,随后易某对现场民警及协警人员进行撕咬、踢打和辱骂,后夫妻二人被制服带离。出警民警及协警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民警李某、协警张某、王某、吴某所受之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审理/
因妨害公务获刑
在法庭上,被告人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易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及庭审中均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易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徐玉杰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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