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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房内摔伤致骨折 福利院无责仍赔两万

[摘要]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靖宇)2014年10月,时年89岁庞老太在佛山市社会福利院(下简称“福利院”)居住期间,不慎摔倒,导致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庞老太的家属随后一纸诉状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请求赔付损失10万...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靖宇)2014年10月,时年89岁庞老太在佛山市社会福利院(下简称“福利院”)居住期间,不慎摔倒,导致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庞老太的家属随后一纸诉状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请求赔付损失10万余元。近日,禅城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近九旬老妪摔伤

  告福利院赔10万

  庞老太的家人称,近年,因庞老太患老年痴呆,家人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日夜看护她,为使老太太能够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2013年10月,家人决定将88岁的庞老太送到市社会福利院。

  入住一年后,庞老太在福利院自己的房间内摔倒受伤。据老太太的家人称,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在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并没有及时将老太太送到医院治疗,而是隔了4个小时才通知家属,并由家属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半个月的治疗,花去近十万元,但因为年纪较大,老太太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导致髋关节活动障碍,经过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庞老太的家人认为,福利院在看护老太太的过程中,没有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并以此将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0万余元。

  争议:

  房内摔倒谁来“买单”?

  庞老太的律师认为,庞老太的家人是基于对福利院的信任,将老太太送到福利院居住,福利院作为养老机构,应该了解老年人的特点,提供安全的托养场所,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有效地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福利院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老年人不慎摔倒造成的意外。在老太太摔倒后,福利院没有尽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有效的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未及时送患者入院治疗,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福利院一方认为,福利院的服务范围并不包括对入住人员24小时贴身护理,该义务由庞老太自己所聘用的护工承担。庞老太在房间内摔倒受伤,是其所聘用的护工未能切实履行24小时贴身护理义务而导致的结果。此外,事发后福利院已对老太太进行了及时的救治,因此福利院不存在过错。

  判决:

  福利院无责仍要赔2万

  法院认为,庞老太与福利院之间形成托养关系,被告福利院负有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福利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为被托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在本案中,庞老太是在房间内自己不慎摔倒造成受伤,并非因使用福利院设施或者因场地环境而受伤,如果据此认定福利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免对福利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过于苛刻。对于庞老太家人提出,福利院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并送医院治疗存在过错的说法,因为在老太太摔倒后,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已经将其带到福利院内设的门诊部做了紧急治疗,福利院已经尽到了一般的义务,至于是否未及时通知家属,依原告的伤情考虑,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原告病情伤势有影响。

  在本案中,庞老太与福利院之间形成托养关系,福利院因此获取一定的利益,依据公平的原则,福利院应该对庞老太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综合考虑情况,判决福利院酌定补偿庞老太20000元。庞老太和福利院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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