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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宴请者承担次要责任

[摘要]中新网南京5月30日电 (记者 郭亚楠通讯员邵月娟)邀请他人吃饭喝酒,不料对方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5月30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获悉,经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调解,宴请者和死者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

  中新网南京5月30日电  (记者 郭亚楠通讯员邵月娟)邀请他人吃饭喝酒,不料对方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5月30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获悉,经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调解,宴请者和死者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吴某应陈某邀请在陈某家吃饭,酒后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跌倒,经送高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陈某商谈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认为,吴某是因为被陈某邀请吃饭喝酒后才会发生事故,应当负责。陈某则坚持,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没有参与吃饭,在喝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吴某骑摩托车跌倒时自己也不在场,不存在过错,事发后又迅速赶到现场,积极配合抢救,于情于理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自行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南京市高淳区司法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指出,一方面,吴某是因为接受陈某的邀请,才去吃饭的,陈某作为宴请人在吴某饮酒过量后应当预见到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可能发生事故。陈某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没有对吴某实施有效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过错,所以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吴某是一个完全有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没有约束自己。因此,吴某对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实一同喝酒的人对吴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所以对吴某之死其他同桌吃饭的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宴请者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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