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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砍杀医护人员案二审 诉人加害行为足以致命

[摘要]正义网合肥4月3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杨瑞雪)本网曾经报道的安徽省合肥市“11·13”砍杀医护人员并致一死四伤案,4月2日在该省高级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开庭审理时一样,上诉人彩春锋作案时具何种刑事责任能力仍是庭审争议的焦点。安徽省检察...

  正义网合肥4月3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杨瑞雪)本网曾经报道的安徽省合肥市“11·13”砍杀医护人员并致一死四伤案,4月2日在该省高级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开庭审理时一样,上诉人彩春锋作案时具何种刑事责任能力仍是庭审争议的焦点。安徽省检察院派出的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诉讼,并且认为上诉人的一系列加害行为“足以致命”,一审判决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后在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彩春锋不服提出上诉。

  据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简称“安医二附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觉身体不适,彩春峰拒做手术,并认为护士郭某给他注射了有害病毒。同年11月13日,彩春锋到合肥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装在背包里乘出租车到安医二附院,在住院部北13楼泌尿外科护士站看到护士长戴某某后,拿出菜刀向戴某某后颈部连砍两刀,戴当场被砍倒在地。彩春锋又持菜刀追砍护士刘某某,伤及其后颈部,并砍伤前来制止其行凶的医护人员王某、闵某和黄某某。被害人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四名医护人员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下称“上海鉴定”),彩春锋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2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彩春锋及其辩护人对杀伤医护人员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上海鉴定意见有误,特别是其中对彩春锋刑事责任能力分析中存在问题,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改为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出庭检察员通过举证证明,上海鉴定意见从彩春锋的作案动机、作案时的辨识能力及作案后的表现进行了分析论证,符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的要求,真实性、可信度较高。

  此外,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彩春锋的一系列加害行为,针对的是猝不及防的对象,选用的是足以致命的凶器,选择的是足以致命的部位,采用的是足以致命的手段,足以表明他追求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在事实、证据和定性上并无不当,判处其无期徒刑亦无不妥。检察员还认为,此案中安医二附院医护人员对彩春锋的诊治、术前所作的“灌肠”、“皮试”并没有什么问题,医护人员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所以此案不属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我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我犯了法,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彩春锋在最后陈述表示了自己的悔意。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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