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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学校选址屡现环境公害:应定位于紧急避难所

[摘要]纵观近年来由环境公害引发的校园悲剧,选址安全是学校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 新华网 图 常州外国语学校300多名“中毒学生”还未从甲状腺结节、淋巴结肿大等病痛中完全康复,一系列有关学校安全的环境公害事件再次接连发生。近日,甘肃榆中一学校附近水泥厂...

纵观近年来由环境公害引发的校园悲剧,选址安全是学校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 新华网 图纵观近年来由环境公害引发的校园悲剧,选址安全是学校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 新华网 图

  常州外国语学校300多名“中毒学生”还未从甲状腺结节、淋巴结肿大等病痛中完全康复,一系列有关学校安全的环境公害事件再次接连发生。近日,甘肃榆中一学校附近水泥厂危险化学品处置留隐患,45名学生出现汞中毒或尿汞超标。我们不禁要问:把学校建在安全的地方很难吗?

  当代城市治理与教育管理的基本观念是,学校不仅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更是一个城市的紧急避难所,因而承载着公共服务的社会空间职能。换言之,一旦发生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学校便是整个社会的避难中心。如果立足于紧急避难所的角色定位,学校选址、规划布局、硬件建设、抗震级别等校园安全问题无疑被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认知高度。

  纵观这些由环境公害所引发的校园悲剧,学校面临的最严重的安全问题是选址安全。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等都有提及学校的选址安全问题,但表述比较笼统,且基本上停留在简单的呼吁层面,缺少科学的监测指标和明确的惩戒标准。

  学校选址需要避开一切可能的社会公害和环境公害,然而最隐蔽、最棘手的公害形式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修复难度之大、周期之长、效果之微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应对土壤污染与修复问题。美国于1980年发布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严格责任制,且相关利益主体需要负起“连带责任”。如果责任方逃避责任,政府会先启动“超级基金”修复土地,再追诉责任方,并可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3倍以内的罚款。如此严格的法律规定,让污染生产者面临极高的违法成本,也成为污染受害者最有利的维权武器。

  考虑到土壤污染危害的隐蔽性、持久性和不确定性,客观上需要对学校环境进行动态常规性的监测和跟踪管理。荷兰的《土壤保护法》把全国90%的受污染土地纳入可持续管理框架体系,对土壤的安全问题进行动态管理。日本的《小学校园设施建设指南》提倡一种日常性的风险监测理念,水质、土壤、气味、病虫害等潜在威胁都有相应的监测方法和执行标准。可以设想,如果常州外国语学校实行动态风险监测机制,学生也不会陆续大面积遭遇环境公害病的折磨。

  因此,没有一张“制度的网”,学校选址的安全问题就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常州外国语学校中毒事件发生后,我国正在酝酿中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土十条”)再一次引起广泛讨论,并于近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相对于之前土壤治理与修复的法律法规空白,“土十条”的出台可以说是为学校选址安全划出了一系列“政策红线”。

  学校选址安全之所以饱受土壤污染的直接伤害,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是学校选址的空间布局管理一直以来都处于“失控”状态。“土十条”首次对企业的空间布局提出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学校选址的审批过程涉及发改委、规划局、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十几个部门。但目前,各个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缺少必要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早在环评报告发布之前,常州外国语学校已经举行奠基仪式,可见目前学校建设过程中各个政府职能主体之间的程序混乱。而将学校选址纳入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网络中,促进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进而实现从原始的“块状管理”转向“链式管理”,这是学校建设需要迫切跟进的现代监管理念。

  如果将学校定位为紧急避难所,那就意味着学校选址不再是纯粹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划”问题,而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选址程序的透明化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英国于1999年修订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规定,学校选址由政府、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共同决策,学校要在校园出现潜在安全威胁时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如何做到土壤环评信息和监测结果的社会公开,并且在参与渠道和监督程序上体现出完整的可操作性,这是“土十条”进一步细化和探索的实践命题。

  在面向学校选址的“链式管理”框架中,只有推行更为严格的环评标准,启动更为严格的法律体系,执行更为科学的治理方案,确保更为广泛的社会参与,才能给学校安全一种根本性的制度承诺。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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