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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续: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和解

[摘要]中安在线6月7日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已经快两年了,但是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的后续问题还没有解决。 2014年6月12日,一辆安徽籍大货车与一辆浙江籍奥迪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相撞,奥轿轿车司机、浙大副校长吴平当场身亡,安徽籍司机汪国财也受轻伤。事后,杭州交...

  中安在线6月7日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已经快两年了,但是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的后续问题还没有解决。 2014年6月12日,一辆安徽籍大货车与一辆浙江籍奥迪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相撞,奥轿轿车司机、浙大副校长吴平当场身亡,安徽籍司机汪国财也受轻伤。事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的大货车超载30%以上以及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处以合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汪国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从汪国财那里获悉,由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已经寄到了他的手中。

  判决:法院驳回行政诉讼请求

  “上周五,我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汪国财告诉记者,5月27日他就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的传票,是关于他起诉杭州市交警支队绕城大队的行政诉讼,该案准备5月31日宣判,他当天有事未能前往,于是法院将判决书直接寄到了他的手中,法院在判决书中驳回汪国财行政诉讼的请求。

  据判决书显示,在多个焦点问题上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称重时有两名交警在场,未必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场;消防喷水时仅部分木头沾水,且时隔一日再称重,不可能会产生600多千克的误差,因此称重结果未扣除洒水量有合理性,汪国财提供的货物在地磅上的称重结果有一定误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对大货车进行鉴定的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也得到法院认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事故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货量,虽然排除引起事故的可能性,但是加重事故后果,适用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定,杭州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汪国财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提起上诉。

  进展: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除了这起行政诉讼,事故中的死者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的家属后来还起诉货车公司、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几方,共计索赔28.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在2015年12月的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的最主要焦点是,家属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向大货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和司机本人提出死亡赔偿。而大货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对交警部门出具的承担次要责任是不认可的,当时行政官司还在审理中,要求他们来支付赔偿当然是不合适的。

  据大货车运输公司负责人姚先生介绍,因为死者毕竟已经离世,他们本着人道主义认可了部分赔偿金,大货车交强险部分的保额全部赔付给对方,目前,这起民事诉讼已经调解完成。

  保险公司索赔奥迪车损

  拿到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后,汪国财及姚先生都不认可这次判决的结果,他们准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已经跟律师沟通过,正在进行上诉的前期准备。随着行政诉讼的一审结束,汪国财也接到了一个来自杭州的电话,一名律师打来电话,要求汪国财承担奥迪轿车的部分车损。记者随后与该律师取得联系,他表示,自己是奥迪轿车所投保的杭州一家保险公司律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奥迪轿车的车损进行了全部赔付,但是由于大货车司机承担了30%的次要责任,因此该保险公司也要向汪国财索赔30%的车损,目前该保险公司正在与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对接。

  姚先生也表示,下一步还将把该起事故造成大货车车损及货物损失的索赔问题提上法律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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