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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后拒支付奖金 员工起诉公司一审获支持

[摘要]曹先生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天士安公司的员工进入公司时遭到强制阻拦,且没有给出应有的合理解释。 去年8月起,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天士安公司)员工曹先生的工资总被公司拖欠,在其催促举报下,公司发放了其工资却一直拖欠两个月的奖金...

曹先生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天士安公司的员工进入公司时遭到强制阻拦,且没有给出应有的合理解释。  曹先生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天士安公司的员工进入公司时遭到强制阻拦,且没有给出应有的合理解释。

  去年8月起,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天士安公司)员工曹先生的工资总被公司拖欠,在其催促举报下,公司发放了其工资却一直拖欠两个月的奖金不予发放。于是,曹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天士安公司方面在法庭上表示,奖金不是工资的构成部分,因此拒绝支付。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工资的范畴包括奖金,曹先生的奖金单据经过公司审核,公司应足额发放给曹先生10万元奖金。

  补发工资后拒支付员工奖金

  41岁的曹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2日,其入职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天士安公司),月均工资50587.42元。2015年8月前,公司一直正常发放工资,2015年8月-10月间,公司开始拖欠发放工资与奖金。2016年10月,曹先生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才拿到工资,但公司却一直拖欠2015年10月-11月的奖金10万元未给曹先生发放。

  曹先生认为,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起诉公司向自己支付奖金总计10万元。

  天士安公司答辩表示,不同意曹先生的诉讼请求,奖金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公司没有作出给任何员工发放奖金的通知。公司所有项目需要经过审计后才知道最终利润,奖金由董事会来决定。曹先生提交的奖金通知单与事实不符,同时曹先生于2015年5月起与他人成立公司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此曹先生于2015年5月后没有实际为公司劳动,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后不再存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先生于2012年7月入职天士安公司,一直未离职,公司拖欠曹先生两个月的奖金没有发放。天士安公司一直为曹先生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因此天士安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不存续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多名员工遭该公司拖欠奖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管理责任中最基本的一项即为工资的支付情况,工资的范畴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提成、奖金和各种补贴等。

  根据目前的在案证据,即天士安公司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邮件可以证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曾确认天士安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构成中有奖金一项,而该奖金确实被停发。

  据此,法院对曹先生所说的工资中包含奖金的主张予以采信。同时天士安公司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经理均认可曹先生的奖金单据经过天士安公司审核。因此,天士安公司应向曹先生支付奖金。

  2016年7月底,法院一审判决天士安公司向曹先生支付2015年10-11月奖金10万元。目前天士安公司已经提出上诉。

  据悉,除曹先生外,与其有相似遭遇的多名天士安公司员工也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奖金。

  不过,日前,天士安公司办公室的数十名员工欲进入公司时,遭到强制阻拦及驱赶。同时,不明身份人员宣称自己为天士安公司新任命负责人,其他员工均已被开除,禁止员工进入。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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