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0 10:51 我要投稿
最近,锦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房产买卖纠纷案。
2014年5月份,王秋与成都瑞达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合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用于购买瑞达合能6套商品房。根据约定,王秋首付一半,余款则向银行按揭。此后,王秋一共向瑞达合能支付首付款1600余万元。哪知,后来由于按揭没有完成,双方发生纠纷,房屋也被瑞达合能卖给了其他人。
王秋对此认为,瑞达合能属于“一房多卖”,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还需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等。瑞达合能则提起反诉,称银行按揭没有完成,责任在于购房者,因此王秋需依此前所签的补充协议,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90余万元及该商品房降价损失130余万元。
焦点一:补充协议关键条款效力如何?
2014年购房时,除主合同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若非出卖人原因,如果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获得本协议约定的按揭贷款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将未付房款差额一次性补足,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法庭上,瑞达合能出具了关于催促王秋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函,和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上述两封函件的形成时间分别为2014年12月和2015年6月。据此,瑞达合能表示,由于王秋无法完成按揭,他们已依照补充协议解除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再次出售行为并非“一房多卖”。
王秋则质疑,作为格式条款,购房协议加重了买受人责任,应属无效。瑞达合能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当初的买卖行为仍继续有效。
焦点二:无法完成按揭是谁的责任?
对于按揭不成的原因,在法庭的质证环节,双方也各有说法。王秋表示,当初自己支付1600余万元首付款后,瑞达合能没有依约、依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备案,这是造成按揭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也正是因为没有备案,这造成开发商随后能一房多卖。”
瑞达合能则提交了某银行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表示,无法按揭的原因为“因客户条件不符合我行贷款政策,我行予以拒绝贷款”。
对此,王秋表示,作为普通消费者,自己包括按揭等均是在开发商指导下进行,“支付预付款前,为了配合开发商所指定的银行要求,从2014年6月起,我每月向该银行存款几十万到一百多万元,现金流达数百万元。”
质证环节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期继续审理此案。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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