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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地下室致坍塌 “挖坑代表”李宝俊获刑五年

[摘要]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备受关注的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今天(8月19日)上午在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备受关注的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今天(8月19日)上午在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

  经鉴定,因93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万5234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宝俊、卢祖富均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李海轮表示对判决无意见。被告人家属及媒体记者在庭审现场旁听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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