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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浦国土监察大队长一审获刑 当庭举报线索

[摘要]2016年9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林耀德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漳浦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林耀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林耀德及其代理律师辩称,办案单位漳...

  2016年9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林耀德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漳浦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林耀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林耀德及其代理律师辩称,办案单位漳浦县检察院曾借纪委名义拘禁其6天,而县纪委并未参与办案。这一辩解最终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林耀德家属称,林耀德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上诉。

  纪检组移送证明认定为定案证据

  漳浦县检察院起诉书称,2015年5月22日,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林耀德涉嫌受贿的线索,同日,漳浦县纪委派驻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也同时将林耀德涉嫌受贿的证据移送检察院。当月27日,检察院办案人员初查,发现林耀德存在受贿的犯罪事实。次日,检察院决定对林耀德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庭审中,漳浦县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纪委移交案件的证明,是由漳浦县纪委驻国土局纪检组盖章的函。

  该函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其中称:“我纪检组收到中共漳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线索移送函后,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发现我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长林耀德存在受贿的事实,现移交检察院处理。”

  该纪检组是否能直接对接检察院移送干部成为此前庭审争议焦点之一。

  漳浦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称被非法拘禁,未被法院采纳

  在一审庭审中,检方指控林耀德受贿9万元,并出示了林耀德曾在检察院和看守所分别作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林耀德当庭辩称,自己被侦查人员非法拘禁后,遭到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

  漳浦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辩护人迟夙生提出被告人林耀德曾被侦查人员非法拘禁,且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其所作的有罪供述应该予以排除,经查,2015年5月27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初查,同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被告人林耀德刑事拘留,并将其送至漳浦县看守所羁押,同年6月12日对其宣布逮捕。

  漳浦法院认为,在本案的立案审查、侦查及审查起诉工作中,并未存在对被告人林耀德非法拘禁的情形。林耀德提出其曾被侦查人员非法拘禁,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当庭举报被移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在此前庭审中,林耀德曾向法庭当庭举报检察院主办本案的检察官陈某非法采矿,称自己就是因为查处陈某的违法行为后遭到报复。

  漳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耀德当庭举报相关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线索,经查,该线索所反映的内容系被告人林耀德本人在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工作中所掌握,且其举报的事项亦属其监管职责范畴,其举报行为不符合立功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其内容是否属实,均不能认定被告人林耀德具有立功表现,故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漳浦法院表示,该线索已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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