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6 11:59 我要投稿
“新司法解释‘撑腰’ 霍建华‘逼出’匿名发帖者”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因被指与“横店性交易”有关,台湾艺人霍建华将网易网站与网络用户焦某某诉至法院(新京报连续报道),昨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网易公司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9120元,焦某某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
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28日18时28分,网易公司经营的网易网站《深水娱》栏目中发表了《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以下简称《横》文)。该文的“男星为保密给女群演数万封口费”一节有如下描述:“一位H姓台湾男演员曾接演多部古装戏,都在横店拍摄。在拍一部金庸名著改编的电视剧期间,该男演员与一位90后女群演在夜总会结识后,有过多次往来,女孩还曾上传两人亲吻照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经人提醒后删除,为了‘封口’,H姓男演员给了女孩数万元开网店。”(以下简称涉诉文字)。
2015年1月30日凌晨2时21分,焦某某在网络昵称为“函数公”的新浪微博中发布如下微博内容:“H=霍建华……这么带入仿佛是解开了网易娱乐出的谜题,真让博主惊讶,不应该的啊!”同时在该博文下方上传了《横》文的若干幅节选内容图片,其中第一幅节选内容图片中包含了涉诉文字。
此后,霍建华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焦某某侵犯其名誉权。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网易公司及焦某某的源发及转发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犯,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作出的一审判决。
涉诉文章是否指向霍建华?
法院判决认为,在可以同时满足涉案文章所描述个人特征要素总和的人里,霍建华具有在知名度及参演“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剧古装戏等要素上的重要显著性,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从而理解该指向性传播被特意用来指称原告霍建华,这一点从焦某某的涉诉言论及诸多网络用户跟帖认为指向霍建华的留言中可以印证,因此,法院认定网易公司所发涉诉文字是指向原告霍建华。
涉诉文章是否侵害名誉权?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现网易公司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公开传播对霍建华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足以让社会对霍建华作出道德上的负面评价,从而严重破坏霍建华的公众形象,故网易公司的该行为本身即证明了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是对霍建华的诽谤,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害,网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担责?
就网易公司和焦某某的责任,法院判决认为,综合考虑网易公司及焦某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网易公司及焦某某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和范围,并对霍建华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焦某某节选了网易公司文章并加以自己评论等行为,构成了对霍建华的诽谤,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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