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5 17:30 我要投稿
东莞阳光网10月10日讯 昨天上午,东莞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记者从通知上看到,开发商在卖房时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将无法网签,分别是:“在今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但在10月20日前未被备案的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15%或比备案价格下浮超15%的商品房”。
东莞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媒体曝光。
20日前须申报价格备案
通知显示,此次备案制度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后,东莞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须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
在2016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到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价格备案,并到市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逾期未在系统录入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其剩余商品住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房价浮动逾15%无法网签
通知显示,新商品房价格备案细则要求开发企业充分考虑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等,合理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当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此外,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一旦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的《房价备案回执》和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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