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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家属申诉被驳 曾自首称行贿办案人

[摘要]据京华时报10月10日报道,“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此案又有新进展。9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啸天父亲闫...

  据京华时报10月10日报道,“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此案又有新进展。9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大学生捕燕隼获刑10年半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啸天,在家乡和朋友王亚军在树林内猎捕了十余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并通过网络将燕隼卖掉。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闫啸天当年的高中毕业证。闫啸天当年的高中毕业证。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2015年,新乡市中院二审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之父闫爱民不服,并以“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新乡市中院提起申诉,被新乡市中院驳回。

  家属自首称行贿办案人员

  据多家媒体报道,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今年5月10日下午,闫爱民及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图中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法院曾认定的地点并不在此。图中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法院曾认定的地点并不在此。

  闫爱民说,自从2014年他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王不井曾经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送钱、购物卡,数额从几百到数万元,这些钱是他跟王不井两家一起凑的,总次数大概有9次。

  闫爱民还认为,法院认定的掏鸟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与事实不符,且办案人员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新乡检察院:闫爱民申诉理由不成立

  此后,闫爱民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闫爱民在申诉书中称,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新的证人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燕隼的数量确有错误,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9月26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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