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7 13:56 我要投稿
近日,有媒体报道,休宁县溪口镇一名未满18岁的女孩从去年5月至今年1月份,先后遭到同村男子性侵并致怀孕,且报案后事情已过近半年,当事人仍逍遥法外。而休宁警方回应,案件在移送休宁县检察院审理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10月14日,针对媒体报道,休宁县检察院就该事件作出回应:犯罪嫌疑人未批捕,主要是因为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遂于8月16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检方回应,王某龙(2000年1月1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涉嫌强奸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由被害人母亲汪某某报案至休宁县公安局,该局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并于4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龙抓获归案,后于2016年8月9日向休宁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我院经审查认为,王某龙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遂于8月16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经侦查所得证据显示:嫌疑人王某龙于2016年年初与被害人小琴(化名,1998年12月出生,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嫌疑人王某龙供述与被害人小琴陈述明显不一致;尚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小琴发生性关系。
休宁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小琴经鉴定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也就是说,其性防卫能力要比正常人低,同时又并非无性防卫能力人。因此对于强奸罪中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既应比照正常人的性防卫能力降低标准,又应区别于无性防卫能力人,必须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判定。具体到本案,对于是否违背小琴的意志,在证据上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客观体现,即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曾做出过明确的否定的意思表示,没有主动配合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违背其意志。但公安机关移送的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对方提出性要求时曾做出过明确的否定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为达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故本院认为王某龙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遂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休宁县检察院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根据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补充侦查提纲,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休宁县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依法可以再次提请本院审查逮捕。
此外,媒体报道中所提及的汪某、朱某两人,公安机关并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休宁县检察院将及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办理。关于此案的办理进展情况,该院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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