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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索要赔偿13倍

[摘要]中新网温州10月16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苍轩)日前,浙江温州严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930余元,要求分别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倍、三倍赔偿食品价款。14日,记者从温州苍南法院获悉,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产品销售...

  中新网温州10月16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苍轩)日前,浙江温州严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930余元,要求分别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倍、三倍赔偿食品价款。14日,记者从温州苍南法院获悉,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

  5月10日,严女士在淘宝网上一家参茸保健品商行购买了5盒胶福源鹿角胶产品,货款930元。在购买产品不久后,严女士将商家和淘宝网诉至法院。法庭上,原告、两被告三者各执一词,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原告严女士起诉称: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却将其宣称为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存在欺诈。且该产品中含有鹿角成分,而鹿角系中药材,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使用,另包装载明的批准文号鲁卫食证字已过期,系无证生产,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销售商家退还食品价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价款,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

  对此,销售商家答辩称:有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找生产产家,不应是他作为销售者的责任。而实物包装上并未载明任何具有药物治疗的功效,只是单纯作为食品食用而已,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严女士还起诉认为,网络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作为平台供应商,对上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未尽谨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答辩称:网络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由其承担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且该网络平台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

  鉴于双方同意调解,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如调解不成,法庭再作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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