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04 15:35 我要投稿
本报讯(记者 李兵)今年4月份,省会一名醉酒女子被人拽下汽车后躺在马路中间,随后被过路汽车碾轧。而将女子拖拽下车的男子,其行为则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今年4月16日,省会某歌厅服务员白某打电话约朋友曹某一起吃晚饭。当日19时许,曹某开着面包车接上白某和双方都熟悉的朋友陈某及另外三个朋友,一同来到省会某饭店聚餐。在饭桌上,仅白某自己就喝了半斤多的白酒。
22时许聚餐结束后,意犹未尽的白某提出去酒吧玩的想法。对此,曹某认为大家都喝酒了,不愿意去玩。随后,曹某和白某在面包车中发生了争吵和肢体冲突,坐在面包车后排座的白某搂住坐在驾驶员座上曹某的脖子,一再要求去酒吧。感觉被勒得出气都困难的曹某,在陈某的帮助下摆脱白某后,下车将白某从车内拽到马路上,自行驾车回家,白某则趴在了马路中央。
曹某离开后,还未离开的陈某来到路边的水果摊,打算买点水果帮白某醒醒酒。然而,就在陈某挑好水果准备付钱的时候,白某遭到一辆过路机动车的碾轧。最终,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随后的调查中,经过对白某抽血检验,交警发现白某在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8.25mg/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同时,公安部门根据调查对曹某依法进行传唤,曹某在亲属陪同下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的详细经过。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曹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白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白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将醉酒的白某放置在马路中间自行离开,其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态度、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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