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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总理童年读书处文物被拆除 当地多部门被起诉

[摘要]本报记者 余瀛波 为打造一个“总理童年仿古街区”的商业项目,而拆除原本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古老民居,如此荒诞离奇的事情,貌似只有在文学作品中才会出现。可如今,它就真真切切地发生了。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目前,这起“破坏不可移动文...

  本报记者 余瀛波

  为打造一个“总理童年仿古街区”的商业项目,而拆除原本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古老民居,如此荒诞离奇的事情,貌似只有在文学作品中才会出现。可如今,它就真真切切地发生了。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目前,这起“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案件,已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近日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在围绕“义顺巷16号”的这起讼案中,届时坐在被告席上的,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外,还有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当地曾为普查文物举行挂牌仪式

  7年前,确切地说,是2009年3月18日,淮安市文物局发布了《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批城区(清河、青浦)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的通知》。

  在这份通知中,将位于周恩来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区的三元巷民居、千霞旧书屋、西长西街清代民居、周氏祠堂、泗阳公馆、程家巷民居、义顺巷民居、人民剧场共八处建筑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单。

  关于此事,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官网上,至今还挂着当时的报道——《我市举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仪式》。

  报道中这样写道:“2009年5月12日上午9时,我市在位于清河区漕运东路4号的千霞旧书屋前,隆重举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仪式。”

  此次集中实施挂牌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共有五大类117处。对于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这篇报道如是写道:“它们是此次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精品,也是我市城市发展、文化演变的历史见证,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七年后至少六处文物惨遭拆除

  然而,现实中最大的讽刺就是,仅仅过去7年,上述八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六处,就已在势不可挡的城市开发大潮中被拆除,化为尘土。甚至,即便是当年曾隆重举行挂牌仪式的地点——千霞旧书屋,也未能幸免。

  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时至今日,这些珍贵的历史人文遗迹被拆除的具体时间、拆除主体以及是否依法审批等都不得而知。

  如今,仅存的两处“不可移动文物”——义顺巷民居和泗阳公馆,也是在产权人的抗争及媒体介入的情况下,才得以暂时未被拆除,只是部分毁损。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兆实律师事务所绳欣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义顺巷16号距离总理童年读书旧址不过百十米,如今的西厢房屋顶及围墙已被毁坏;另一处文物泗阳公馆则受到轻微损坏;现场遍地瓦砾,一片狼藉。

  今年3月,中国绿发会在从媒体和志愿者处获知此事后,决定发起这桩环境公益诉讼。5月2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立案。

  市文物局曾告知不可擅自拆除

  本案中,或许最大的遗憾和痛点就是,行政机关涉嫌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据中国绿发会调查,2015年10月28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建设“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街区一期项目”工程为由,对存有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在内地块进行征收。

  征收部门为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是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并且成立了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指挥部)。

  征收范围为:漕运西路以北,人民路以西(不含河北西路边115号1幢楼及非住宅)。本案中所涉的顺义巷16号、泗阳公馆,以及已经于今年元月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均在征收范围之内。

  对于此次土地征收,当地的《淮安日报》曾经在2015年7月27日的一篇报道中介绍,淮安市住建局已将“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街区一期项目”列入2015年淮安市棚改计划项目与开发银行贷款对接项目库,贷款总额约1.5亿元。

  当年11月24日,《淮安日报》再次报道了关于此处征收房屋的工作进展。该报道称,11月23日,“总理童年读书处特色街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动员会召开,清河区区委书记仲凤笔要求,指挥部全体人员要迅速投身到房屋征收工作当中,“全力以赴打赢这场房屋征收攻坚战”。

  随即,硕果仅存的几处“不可移动文物”,便危在旦夕。今年1月5日,在了解到此事后,淮安市文物局向房屋征收指挥部发出《告知书》。

  在这份《告知书》中,淮安市文物局明确指出:淮安市漕运西路义顺巷16号,是该市2009年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求房屋征收指挥部除了要保护义顺巷16号的文物安全外,对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时公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一并加以保护,不可损毁,更不可擅自拆除。

  然而,在时隔9个多月后,绳欣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截至目前,仍未发现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清河区人民政府对今年初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被破坏的义顺巷民居采取调查处理措施。

  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显而易见

  这起非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环境法律专家们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作为环境保护法立法修法的积极推动者之一,他曾入选“2014年度法治人物”。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周珂明确指出,环保法第二条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拆毁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人文遗迹的一种。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据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适用环保法的有关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艳认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属于全体居民所享有的资源,毁坏文物使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燕称,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来说,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置。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显而易见。

  文物公益诉讼河南已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诉讼并非是绿发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发起的首例诉讼。

  去年10月16日,中国绿发会针对“河南郑州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7处文物5处被拆毁”提起的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立案受理。在这起讼案中,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人民政府、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和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直接拆毁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绿发会诉至法庭。

  虽然此案目前尚未落槌,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今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当日,在河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刘晓云曾专门谈到此案,并称此案是该省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案。

  田艳同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今年初,《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正式出炉。在针对该送审稿召开的立法专家咨询会上,一个主流的立法思路已基本清晰,即: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明确文物保护补偿机制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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