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5 08:08 我要投稿
近日,一段名为“民警鸣枪制止村民争斗,遭围攻抢枪”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视频中,一身穿警服的男子遭多人围追,鸣枪示警后,仍然有人上前拉扯,并疑似有人抢夺其手中的手枪。
根据视频中显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11月24日,新京报记者致电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并证实视频中的内容为实。
网上视频迅速引来热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如导致围攻村民受伤,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民警鸣枪遭拉扯
11月24日,一段民警鸣枪遭围抢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视频中,一名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右手持枪一路快行,并不断地朝身后叫喊。在他的身后,有多人不断对其进行围追、拉扯,其中有一人喊道:“你拔出枪来了是不是?”6秒钟后,该名警察行至一条路上后,转身朝天鸣枪,并喊道:“你再给我过来?”
鸣枪的行为遭到围追者们的谴责,此后,有多名手持锄头、铁锹的村民追赶围堵民警。有人上前拉扯他的胳膊和衣服,质问其为何鸣枪,还有人指着自己的头,说:“你朝这儿打。”视频中显示,这名民警连连后退。
记者注意到,这段视频并不完整。在播放41秒后,场景突然跳跃至另一画面,一男子揪住该警察的衣领,将其推至墙角。这时,有一女子悄悄溜到警察身后,疑似抢枪,警察则一直将枪藏到自己身后。这时,人群中有人大喊:“不要抢,抢不得!”视频显示,一阵拉扯过后,人们将警察围住。“我没打(开枪打人),你们的(锄头)一直对着我。”该警察说道。
在这段网上公布的视频中,有明显的经人编辑过的痕迹,其中的文字信息不仅显示了事发的时间地点,还有视频中当事人对话内容的字幕,以及事发原因的描述。
官方称4人受伤
11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昭通公安局昭阳分局宣传部证实,此视频属实。
当天下午2点49分,昭阳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11月22日10时许,该局永丰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昭阳区永丰镇小闸村17组与鲁甸县茨院乡交界处,有人将路阻断。
接警后,永丰派出所民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通过现场了解,民警得知,附近村民认为附近砂石料厂货车把路肩压坏,便用石头挡路,以此要求砂石料厂给予经济赔偿。
永丰派出所民警等工作人员对堵路群众进行劝导,部分堵路群众不听劝导,并阻拦过往车辆。其间,部分堵路群众对路过的砂石料厂工作人员孟某某进行殴打,派出所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予以制止,部分堵路群众转而手持锄头、大锤等工具围攻民警及工作人员,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处警民警、辅警、永丰镇工作人员及孟某某4人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伤者已送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已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部分涉案人员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这段视频发布在网上后立刻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村民并无过激行为,警察不应鸣枪。“视频中,村民虽然拿着锄头、铁锹,但并没有袭击警察,也没有看到明显有村民去抢枪,因此警察不应恐吓他们。”也有人表示,视频不完整,因此无法了解真相。一名微博认证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特警大队大队长的网友表示:“视频中,警察鸣枪之后,可以看到枪已经是空仓挂机状态,就是没子弹了。”
何种情况下警察可以鸣枪示警?
依据公安部规定遇有危及本人安全时可鸣枪警告
微博认证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的网友表示,每当看到这种视频,都很愤怒且无奈。“如果(警察)连一点执法的权威性都没有,该怎么保卫国家的安全,还如何保护真正需要被保护的人。”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表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本案中民警是否可以使用枪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暴力方法抗拒民警履职可使用武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根据视频的内容无法判断在民警持枪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在本次事件中,如果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部分堵路村民已经有围攻警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在此次视频中,民警冲村民喊道:“铁锹对着我。”对此王永杰表示,如果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警察开枪伤到对其有严重人身危险的村民,则不需担责。
民警使用武器导致围攻村民受伤,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过程中,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该民警所属机关参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补偿。
抢夺警察枪支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表示涉嫌妨害公务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王永杰律师称,视频中,有村民与持枪警察发生纠缠,村民应当是认为警察的鸣枪不必要,追问警察为何鸣枪,而持枪警察也一直在步步退让,保持了克制,事态没有恶化。
在该视频中,警察的枪没有被抢走。村民抢枪的故意不明显,不宜轻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的枪被抢走,抢枪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本案中,有警察受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本着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决定对行为人采取措施的由轻到重的顺序是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刑事拘留。
王永杰律师表示,警方是处理事发纠纷的中立的第三方,本案实质上是村民与砂石料场的群体性纠纷引起,村民的原本诉求未解决,如果再有村民被判刑,长远来看,会影响当地警民关系。而对村民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还是必须的。
韩骁律师表示,抢夺人民警察枪支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相关人员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案例
民警鸣枪无效 击毙持刀嫌犯
据媒体报道,2016年2月2日晚,一男子在四川省内江市市区持刀抢劫后,面对警方追捕持刀袭警。
处警民警带领受害人在街道搜寻时,发现一名戴鸭舌帽的可疑男子。受害人指认称该男子系实施抢劫的嫌疑人。民警遂追赶欲逃跑的嫌疑男子并将其拦住,表明身份后警告其蹲下。男子不听警告抽出匕首刺向民警,民警依法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其击伤,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男子当街追砍 民警开枪制服
据媒体报道,2016年3月4日13时许,广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广元市东坝苴国路市人防办路口,一男子持刀拦袭驾车执勤的交通民警。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东坝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后,该男子转而持刀对派出所处警民警进行追砍,威胁周围群众和现场民警的生命安全。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果断开枪将其腿部击伤。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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