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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庭审聚焦是否违反法规

[摘要]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和辩护律师在核对笔录。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图 2月13日9时,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他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庭...

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和辩护律师在核对笔录。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图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和辩护律师在核对笔录。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图

  2月13日9时,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他的辩护律师王殿学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庭审焦点在于王力军的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违法性。“公诉人称王力军违反了当时的行政法规,我们认为不具备行政违法性。”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6年4月15日,他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同年12月29日,王力军从巴彦淖尔市中院拿到了再审决定书。走出法庭的王力军。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图走出法庭的王力军。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图

  王殿学向澎湃新闻透露,整个庭审过程非常顺利,控辩双方均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具备刑事处罚性。

  不过在王力军的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违法性上,控辩双方产生分歧。

  王殿学说,公诉人认为,根据当时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收购玉米需要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王力军没有这些证照,违反了行政法规,具备行政违法性。

  针对公诉人的意见,王殿学和另一位辩护律师张雪峰辩护道,王力军的情况很特殊,中央文件鼓励放开粮食市场,鼓励不同的主体进入粮食流通领域,而且有很多像王力军这样的人在收购粮食,国家实际上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

  王殿学说,他们还辩护道:“2016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作了部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王力军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合法的。王力军的行为发生在行政法规变更的前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现在应该根据新的行政法规来判断王力军的行为,即不具有行政违法性。”

  在法庭上,王力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收购行为,并坚称收购玉米的行为不仅能养家糊口,还能帮助不少农民,因为村里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剩下的都是老人,行动不便,上门收购也给农民提供了方便。

  王殿学透露,王力军在法庭上还表示,若宣判无罪,他还会收购贩卖玉米。

  庭审结束后,王力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为了准备开庭,他在庭审前两三天,还用半个小时写了一份陈述词。

  “我恳请法院能改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做一个守法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以及农用车再响起来,为我们家庭和周边的粮农忙碌起来。”王力军在陈述词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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