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09 10:5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二审稿仍为11章,条文由186条增加至202条。今年6月27日,国内首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提出,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也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焦点内容】
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
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儿童遭性侵害诉讼时效
拟自满十八周岁起算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然而,有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收集、出售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记者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提到,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
不得设立营利性学校
此前“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不得进行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提出,现实中存在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还明确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据《法制晚报》)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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