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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以眼还眼”刑罚引争议 被指滥施酷刑

[摘要]【环球时报驻埃及特派记者 韩晓明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刘皓然】“以眼还眼!”伊朗司法部门8日对2009年一宗“女童致盲案”做出严厉判决——宣判凶手有罪,并执行“以眼还眼”的刑罚,将其双眼弄瞎。这是伊朗今年第二次执行“以眼还眼”的严厉刑罚,受到不少国际...

  【环球时报驻埃及特派记者 韩晓明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刘皓然】“以眼还眼!”伊朗司法部门8日对2009年一宗“女童致盲案”做出严厉判决——宣判凶手有罪,并执行“以眼还眼”的刑罚,将其双眼弄瞎。这是伊朗今年第二次执行“以眼还眼”的严厉刑罚,受到不少国际人权机构谴责,但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对伊朗司法部门的裁决拍手称快。

  据美国福克斯新闻网8日报道,2009年,伊朗萨南达季一男子对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痛下黑手——将石灰泼向后者面部,导致受害者遭受重创,永远失去了视力。这起恶性案件在伊朗社会引发强烈反响,舆论纷纷呼吁对凶手实施严惩。伊朗司法机构8日做出最终判决——对原告实施“以眼还眼”的严厉惩罚。伊朗学生通讯社称,德黑兰检察官办公室刑事事务负责人夏里亚里证实,“在我和法律专家的见证下,执行了让恶有恶报的法律。”然而,检方拒绝透露具体细节。

  伊朗“复仇法”最早于1958年引入司法体系,一般应用于故意谋杀或故意伤害案件。在该类案件的量刑中,受害者及其家属拥有“最终话语权”——决定是否对被告实施惩罚或者予以宽恕。

  伊朗“复仇法”一直受到国际人权机构诟病。英国《每日邮报》称,“大赦国际”抨击该类案件的量刑“残忍”且“缺乏人性”,等同于“滥施酷刑”。然而,在伊朗宗教学者看来,“复仇法”充分尊重被害一方的意见,是非常公平合理的法律。相比之下,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受害人本身“没什么话语权”。美联社称,“复仇法”虽然严厉,但实施过程中倡导“宽大处理”:该国司法部门往往会在案发5年后才会进行最终判决,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和解的可能性,同时为被告方筹集赔偿金留出时间。

  算上“女童致盲案”,伊朗今年已经两度启动“复仇法”。英国《每日邮报》称,31岁的伊朗男子萨赫勒2009年向一名出租车司机泼酸性物质,导致后者失去视力,被判处10年监禁,还要接受“以眼还眼”的惩处。据悉,针对萨赫勒的行刑分两阶段:2015年3月,他的左眼被滴入酸性物质后致盲;第二阶段的行刑于2016年5月实施。另据英国《卫报》称,伊朗女子巴哈米多年前因拒绝求婚遭到疯狂报复——被泼浓硫酸导致面容全毁、双眼俱盲。2008年,凶手穆瓦赫迪被定罪,判处其接受“以眼还眼”的惩罚,但巴哈米2011年却在行刑的最后关头赦免了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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