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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建议“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

[摘要]原标题:委员建议“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础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对此,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

  原标题:委员建议“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础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对此,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委员建议禁止代孕应慎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提出,本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目的是为实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应该围绕“全面二孩”展开,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如果增加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法律实施以后对社会的影响会怎么样,有没有做评估?其中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他强调说,“(代孕)究竟是禁止还是要规范?是在这部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提,还是在有关其他法律上提出,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代孕问题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表示,2014年她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时发现,有些失独家庭希望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她举实例说,一个失独家庭由于女方失去了生育能力,想找代孕可花不起钱,最终只能双方离婚,男方又组建了一个家庭生了一个孩子,留下女方孤独一人,“当时他们特别想政府帮忙。我们去年写失独家庭调研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建议就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用最便宜的钱帮助失独家庭再生一个子女”。

  孙晓梅建议,代孕问题如果写入法律,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专门法律条款,对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法律责任等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表示,美国有26个州允许代孕,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如果法律对“代孕”一棒子打死,“地下代孕”可能会继续存在,一些有代孕需求的人也许会选择允许代孕的国家,因此,是否从法律层面禁止代孕应该慎重考虑。

  部分委员支持“禁止代孕”入法

  也有委员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在非法实施代孕,一些中介组织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强调说,目前对于代孕问题只有两个部门规章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条款写入法律很有必要。

  焦点

  昨日分组审议,应否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以及社会抚养费问题等,也引起委员热议。

  1、是否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

  草案删除了跟独生子女奖励有关的规定,其中包括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对此,杜黎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该保留不应删除,“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政策法律层面上,我认为删除都是不合适的,应当继续予以帮扶。2004年以来,国家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实施计划生育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2007年以来,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这些政策的出台深得群众拥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各省区市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依据,如果上位法没有明确表述应当帮扶,将给各省区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带来很大困难”,杜黎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也提出,虽然卫计委表态“老人老办法”,失独家庭会继续得到扶助,但是“法无规定不可为”,“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父母去找谁求助?找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找计生委?”

  2、社会抚养费是否有必要调整?

  “在这次修法中,建议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说,“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馼提出,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二孩后,“有的人年龄比较大,急急忙忙就怀孕了,现在人大还没讨论通过修正案,地方政策也没有出台,还收社会抚养费吗?这个问题,建议做点人性化处理”。

  声音

  留学生群体,在国外生的小孩算不算一对夫妻生两个小孩的数字累计范围?如果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外国生了第二个小孩,回来生第三个小孩,在国外生的第二个小孩符不符合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我是一个大学的校长,以前在录用人的时候遇到这样的问题。希望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明确解释。再有,再婚家庭的情况,再婚的时候一方或者两方以前生育有小孩,再结婚的时候,生育指标怎么算?——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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