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5 13:34 我要投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 文/图)9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在今年7月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后,本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成立、履职等内容作出了规范。
【成立】业主超过300户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少锋在报告中提到,在草案修订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我省一些物业小区规模很大,多则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很困难,让全体业主都参加大会共同决定重大问题更困难,甚至连开会场地都难找到。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作出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的;2.业主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30%的;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的。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不及时报送材料将被罚款
在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业主名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履职】业主大会决定有关业主共有权利的事项
草案三审稿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关规则的制定、业委会成员的选择、对物业的监督、决定小区内共用部位的使用、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在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执行】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执行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有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业委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同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履行合同。
对于业主,业委会负责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草案三审稿提到,对业委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若罢免业委会成员,有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此外,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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