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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拟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得对罚款设目标任务

[摘要]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 今年9月,郑州市召开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进会,对郑州市城市管理的机构设置、执法范围、新增权责等多个方面提出改革意见。近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今年9月,郑州市召开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进会,对郑州市城市管理的机构设置、执法范围、新增权责等多个方面提出改革意见。近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映象网记者对其中部分有亮点的条款进行了梳理。

  行政人员执法必须出示执法证

  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经常要在大街小巷巡查,办法拟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妨碍公务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或者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四)对执法人员及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同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

  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作。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

  罚款不得设目标任务

  而针对人民群众所担心的“完成任务式罚款”,办法也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等工作

  对于协管人员的职权范围,办法规定:城市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承担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同时,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管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协管人员的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出现这些行为或将“丢饭碗”

  为了提高城市综合执法人员队伍素质,保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良好运行。办法对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提出了行为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

  (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与行政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参与行政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依法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提

  目前,《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在郑州市政府网站公示,市民有意见及建议可在2017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如下:

  传    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   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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