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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上街区检察院:大数据、网络化 社区矫正动态监管常态检察无死角

[摘要]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文/图 通讯员 周庆华 张静 乔翠莹)郑州市上街区的何某因与邻里发生争执,将邻居打成轻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3月28日上午在上街区济源路司法所被交付执行,接受社区矫正。上街区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

  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文/图 通讯员 周庆华 张静 乔翠莹)郑州上街区的何某因与邻里发生争执,将邻居打成轻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3月28日上午在上街区济源路司法所被交付执行,接受社区矫正。上街区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陈耀武和同事前来现场进行监督。

  在监督现场,检察官陈耀武就陈某社区矫正中可能会发生的三个风险点向上街区济源路司法所提出检察建议,一是何某在郑州拥有多处房产,有可能会脱离监督,不按时请销假;二是何某与邻居积怨仍深,可能会再次发生冲突,激发再次犯罪,三是何某虽知罪悔罪,但未真正打开心结,需要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希望司法所能够加强相关管理,检察机关也将重点加强这三方面的监督。

  被判缓刑、假释罪犯的管理该怎么监督?检察机关该怎样高效监督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的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实现了社区矫正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变,用强有力的监督让社区矫正没有盲区。

  审前评估检察机制,矫正对象信息提前掌握

  陈耀武检察官之所以能提出精准的检察建议,源于2017年底上街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建立的审前评估检察机制。按照这个机制的工作模式,办案机关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委托以及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都必须在上街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由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得以提前摸清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等基本情况。

  “这使我们的检察监督前置了。”检察官陈耀武对记者说。“以前的工作模式是,案犯交付执行后,我们才开始了解有关情况,现在我们提前掌握案犯信息,可以提前发现管理中风险点,精准提出检察建议,防患于未然。”

  上街区司法局副局长杨文学则说,“这种工作模式确保了审前评估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审前评估阶段中法院、司法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使监督更为有力。”

  大数据、网络化,社区矫正动态监管常态检察无死角

  据上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陆一凡介绍,上街区检察院已经与司法局联网,可以同时登录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检察官可实时查看矫正对象的监管状态。对于超越上街区域范围,手机信号一直在固定地址的矫正对象,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核实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加强监管,并要求矫正对象做到人机不分离,时刻保证监控到位,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不仅与司法局进行信息共享,上街区检察院更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交换、情况通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数据核对、情况沟通,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符合实际、客观真实,有效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及时送达。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重新犯罪的,督促司法局及时作出警告、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等处理,保证对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的有效跟踪检察。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等各个环节进行法律监督,一个是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另外一方面监督司法局、法院这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同时也保障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比如他的人身财产权利,控告申诉,不受社会歧视的权利。”上街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负责人陈耀武说。

  分类登记,重点监督,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上街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登记采用分类登记模式,一类是普通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登记,其中对难于管理的矫正人员,重点进行监督。另一类是三类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信息登记。今年第一季度,该院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三类人员专项检察活动,社区矫正三类人员分别进行了谈话,着重掌握三类人员中职务犯罪罪犯的社区矫正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对不同人群的监督措施。

  上街检察院注重强化社区矫正检务公开,检察院在监外执行中的检察职能、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检察官更建议司法局在新犯入矫时告知其检察机关对于监外执行的相关职权,拓展了矫正对象以及其他人员对监外执行的投诉、监督渠道,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监督职能。目前,在上街区检察院有力监督下,上街区社区矫正人员未出现任何脱管、漏管、虚管、重新犯罪现象,保障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新闻链接: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主要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利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对担负社区矫正交付、管理、矫正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矫正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各执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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