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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十足 郑州高新区法院4个多小时腾房38套

[摘要]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文/图)“被执行人朱国彦在生效法律确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贴出查封公告、督促履行通知书、腾房公告。被执行人朱国彦迟迟不予配合,迟迟不予履行。上周我们对其进行了拘留,现对...

  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文/图)“被执行人朱国彦在生效法律确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贴出查封公告、督促履行通知书、腾房公告。被执行人朱国彦迟迟不予配合,迟迟不予履行。上周我们对其进行了拘留,现对该房屋进行腾房,开锁。”在郑州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一小区内,郑州高新区法院对迟迟不履行腾房义务的被执行人朱国彦名下的房屋执行腾房。

  4月28日9时,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干警们早已整装待发,在执行局局长李文涛一声令下,100多名干警,分为17个腾房小组,兵分多路,分别出发前往郑州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中牟、港区等地,奔赴执行点执行腾房。映象网记者跟随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外勤队队长朱俊颖腾房小组,现场直播腾房执行情况。

  据了解,2013年1月,原告史某、被告朱国彦经充分协商,并经杨某作证明人、孙某作担保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朱国彦将其将要分得的为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安置房125平方转让给原告史某,并约定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房款共计375000元。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订协议后,经被告朱国彦同意,原告通过担保人孙某向朱国彦的债权人海某代替朱国彦偿还借款280000元,并经朱国彦同意,该款作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房款。但被告在分得房屋后,对原告避而不见,致使房屋余款一直无法向被告支付。被告亦不向原告交付房屋。致使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至今无法继续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住房转让协议书,将约定的住房交付原告。

  被告朱国彦称,原、被告签订过该房屋买卖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原告迟迟未支付房款,且被告的妻子也不同意卖房,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未履行。双方间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此协议逃避了国家的大量税收,此房不是商品房,原告称其向海某归还的280000元,被告并不情,债权债务的转移没有经过被告朱国彦同意,不符合债权债务转移的要求。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朱国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房屋交付原告史某,案件受理费用6925元由被告朱国彦负担。但被告人迟迟未履行义务,今天上午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朱国彦名下的房屋执行强制腾房。

  “你们在腾房现场清点财物一定要认真、细致、规范,注意现场人员情绪,把所有手续完善到位,不能有任何瑕疵,有什么情况随时向执行指挥中心汇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靳四梅在院集控中心实时连线指挥。靳院长为4.28腾房活动的总指挥,副书记、副院长高山、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文涛任副总指挥。郑州中院专委王焰斌亲临高新区法院听取执行活动的安排计划,加强督导、指导工作。

  强制腾房前,高新区法院对所有人员进行分工分组,责任到人。每名干警都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进行警戒、清点、登记等工作。截至发稿时,历时4个多小时,顺利腾房和控制房屋38套,随后法院将尽快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并拍卖,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28日12点10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朱俊颖,今天上午我们腾房子组一共腾房4套,分别是朱国彦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薛岗安置区24号楼1单元东户、宋贞琴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39号6号楼1单元7层14号、王彬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2号17号楼3单元1层26号、王一鸣名下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文雅小区10号楼4单元601号。我们执行局在腾房过程中全力以赴,下午继续腾房,为解决执行难奉献出我们的力量。”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外勤队队长朱俊颖说。

  郑州高新区法院这起“法”气十足的强制执行,不仅极大地威慑了“老赖”,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更彰显了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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