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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三楼男子起诉二楼装防盗网:给自己家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摘要]二楼的防盗网凸出墙面很多 映象网记者 邱延波 文/图 核心提示:在城市生活,为了安全,很多人都会在窗户外面装防盗网。然而,在郑州市一小区,因为二楼住户装了防盗网,三楼的住户非常不满意,觉得影响了自己的安全,小偷会爬着楼下的防盗网进入自己家。按照...

二楼的防盗网凸出墙面很多

二楼的防盗网凸出墙面很多

  映象网记者 邱延波 文/图

  核心提示:在城市生活,为了安全,很多人都会在窗户外面装防盗网。然而,在郑州市一小区,因为二楼住户装了防盗网,三楼的住户非常不满意,觉得影响了自己的安全,小偷会爬着楼下的防盗网进入自己家。按照常理,怕自己家不安全,自己也装防盗网就是了,但这户居民却不这样,而是将楼下告了。他认为如果自己也装防盗网,会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而且姑息了楼下的违法行为,自己也跟着违法,又为四楼住户造成了危险,会造成整个楼上损人不利己的恶性循环,不合乎当今法治社会做人做事的道理和法理。

起诉楼下装防盗网影响自己安全

起诉楼下装防盗网影响自己安全

  三楼起诉二楼装了防盗窗

  “自从他们家装了防盗网,我们家天天都怕小偷进来,夜不能寐。”5月21日上午,55岁的李聚宝向映象网投诉。

  李聚宝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滨河名家2号院3号楼2单元6号(三楼西户)。李聚宝说,2018年2月2日,他发现二楼的邻居在房子外面安装防盗网,且凸出窗外很多。李聚宝认为,二楼安装的防盗网很容易成为小偷攀爬的梯子,让室外的小偷能轻松进入三楼自己家。李聚宝说,他当场劝阻楼下的邻居秦文忠,但没有效果,对方执意安装。

  李聚宝说,二楼这样安装,给自己家带来了很大安全隐患。如果自己也像二楼那样安装防盗网,会使自己的经济困难加重,这样做既姑息违法行为,自己也违法,又为四楼的住户造成了危险,会造成损人不利己的恶性循环,不合乎当今法治社会做人做事的道理和法理。

  李聚宝还拿出了自己当初装修房子里跟物业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里面有一项明确写着:为了小区外观的统一和美观,请不要私自在窗外加装防盗网,但允许在窗户内侧安装防盗网或在窗外安装不凸出墙面的防盗网,并需要按物业公司统一要求,方可制作安装。

  为此,李聚宝将楼下邻居秦文忠告上法庭,要求二楼拆除防盗网,排除对自己的妨害,消除危险,并书面道歉,赔偿自己多次奔走各部门耽误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起诉书

起诉书

  二楼称双方没矛盾,已找物业处理过

  5月21日上午和下午,映象网多次联系李聚宝楼下的邻居秦文忠,但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映象网发短信给秦文忠,秦文忠称,双方没有矛盾,已经找物业处理过此事。

  物业称协调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在小区物业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小区的物业已经换过几回了,当初的物业有规定不能随便安装,但现在没有成文的规定。这名工作人员称,接到过李聚宝反映的问题,但物业管不住业主,只能协调。

  “已经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了,他们要是协调不了,我们也没办法。那就让他们走法律途径吧。”这名工作人员说。

  律师: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危害他人的权利

  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润青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四十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第四十一条: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第四十二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李聚宝的说法,楼下的邻居安装防盗网凸出墙面很多,已经影响到了楼上的安全,李聚宝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拆除给自己造成不安全因素的防盗网,并要求赔偿。”石润青说。

  相关链接:多起楼上告楼下安装防盗窗的官司都赢了

  1、2007年10月24日,半岛都市报报道:杭州路的居民杨某住在二楼,正好是平台上的一层,由于阳台窗户不高,为了增加安全美观,他在去年 12月改装了自己的阳台窗户,并在外面设置了防盗护栏,该护栏凸出了墙面约半米。护栏建成后,住在楼上的邻居姜某提出了意见,认为该护栏增加了自家的安全隐患,小偷可以借助护栏直接上到他家的阳台进行盗窃,因此要求杨某拆除护栏但遭到了拒绝。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最终姜某把楼下的杨某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楼下的护栏大大增加了楼上住户的安全隐患,楼下的居民应拆除阳台上的防盗护栏。

  2、2012年4月6日《解放日报》报道:闸北区某小区一楼黄女士安装了防盗网,家住二楼的胡阿婆将装防盗窗的一楼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黄女士拆除防盗窗及附属设施以免给自家二楼带来安全隐患。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胡阿婆的诉请。

  3、2013年3月7日安徽网报道:包河区某小区205室业主黄某发现自己家中被盗,经警方现场调查确认,小偷是通过攀爬童某家安装的防盗窗,“借道”潜入黄某家中行窃。后经估算,黄某被偷财物包括现金、手机、手表等,共价值12000多元。黄某认为,自家失窃虽为小偷所为,但楼下童某家安装的外挑式防盗窗给小偷以可趁之机。此外,小区物业对童某违约安装防盗窗,未及时制止,存在严重过失。多次协商无果后,一怒之下,黄某将楼下住户童某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拆除防盗窗。院判决童某应主动拆除自家外挑式防盗窗,或改成内嵌式防盗窗,以确保楼上住户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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