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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产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认购、预定、排号

[摘要]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燕子丹)8月24日,映象网记者获悉,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通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

  

     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燕子丹)8月24日,映象网记者获悉,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通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房产企业取得预售证后,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等相关资料。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房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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