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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兴隆镇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开业)的批复

[摘要]德银监复〔2015〕24号 中国银监会德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兴隆镇支行 变更营业场所(开业)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兴隆镇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开业)的请示》(德邮银请〔201...

德银监复〔2015〕24号

  中国银监会德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兴隆镇支行

  变更营业场所(开业)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兴隆镇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开业)的请示》(德邮银请〔2015〕28号)收悉。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兴隆镇支行营业场所从原址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贸发路126号迁至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贸发路110号并开业。

  二、你分行应采取措施做好该机构营业场所迁址过程中的对外公告、宣传解释、安全保卫等工作,且机构营业场所迁址后不得在原址再办理金融业务,并应及时拆除原址的标识及标牌。

  三、你分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的原金融许可证到我分局换领新证。涉及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对口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变更后的工商、税务相关证件复印件。你分行应于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完成迁址开业等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应在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我分局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2015年4月15日来源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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