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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互联网保险可跨区域经营

[摘要]昨天,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定义、互联网保险机构、经营范围红线等进行规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中首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

昨天,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定义、互联网保险机构、经营范围红线等进行规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中首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参与保费代收,所有保费收入直接进入保险机构专用账户。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 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保险产品跨区域问题,细则中明确规定,仅有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可以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同时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保险机构要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已有四家保险公司获得互联网保险牌照,除去年获批的众安保险外,又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保监会在公告中称,将积极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期间将给保险机构提供过渡期,对于没能按照监管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将采取约谈、取消其互联网保险经营许可等处罚。

  作者:蔺丽爽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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