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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南纺股份造假源于“依法不能严惩”

[摘要]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不乏造假者,前有银广夏,后有绿大地、万福生科,今有南纺股份。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没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还在于审计机构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沦为花瓶和摆设;根源首先在于相关法律的约束不足,在于我国的法制不完善,鲜有对...

  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不乏造假者,前有银广夏,后有绿大地、万福生科,今有南纺股份。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没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还在于审计机构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沦为花瓶和摆设;根源首先在于相关法律的约束不足,在于我国的法制不完善,鲜有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案例。于是,南纺股份五年造假让市场触目惊心,暴露退市制度等多层面漏洞。

  5月16日晚间,南纺股份发布的一纸公告,令资本市场震惊。为避退市,该公司承认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构利润高达3.44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甚至已达到了追究刑责标准,在资本市场实为罕见。南纺股份虽以造假保全了上市资格,但最终却遭到了证监会对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低额的罚款与其高额的虚增利润相比,暴露我国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以及退市制度等法制层面的巨大漏洞。

  同样被媒体予以关注的还有,2006年至2010年被南纺股份聘请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连续五年对南纺年报的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曝光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受到波及,多位当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仍在担任跟审计有关的职务。

  要想从根本上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逐出资本市场,除了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处于巨额的罚款之外,还必须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从刑事、民事、行政监管三个层面形成合力、震慑力,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无处藏身,借以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从法理角度,我们对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事件应该从三个维度理解。

  第一,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应受到巨额罚款。处罚南纺股份财务造假,证券法规定的处罚金额本就不高,而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违法行为也未实施“顶格”处罚,被坊间戏称为“史上最划算的保壳计划”,令投资者深恶痛绝。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损害监管层公信力的毒瘤。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造假案的查处为开端,证监会便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打击态势,但仍不时有漏网之鱼存在。今后,证券监管层有可能参照国外成熟市场监管经验,或将会在证券法律层面严格监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如上市公司的高管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全责,一旦发现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将会获得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会对上市公司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者处以重刑。

  第二,监督审计机构勤勉尽责。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托审计机构一般都难辞其咎。有不少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根本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更没有履行自己的忠实职责,在调查、函证等方面,审计机构经常故意犯下一些违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初级错误。

  南纺股份长达五年,连续、大规模的财务造假,即使公司内部进行系统性造假,若严格按审计准则进行查验,一定是可以查出问题来的,没有检查出问题,审计人员的“勤勉尽责”难以服众。若后经查实,审计机构没有尽责,则需承担虚假陈述的连带民事责任。对审计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审计机构和会计师本身自主的勤勉尽责,另外一方面也需要主管机关的严格监管,这是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目前审计机构这个服务行业的特殊性,相关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对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第三,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欺诈发行虽然已有相关的法律惩戒,但因其惩处力度过轻和犯罪成本低,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幸运的是,近日发布的新国九条最大魅力是强制退市制度的顶层设计,其中特别强调,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将会被依法强制退市,标志着顶层设计护航资本市场改革再出发。

  我们期待这一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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