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他(她)对这个案子的判断,但是最后判谁胜诉还得等待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考虑的问题不单单与法律有关,比如赔偿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和地方稳定等,这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多少。”吴立骏说。
证券诉讼律师的掣肘
可以说,在庭审现场,由于股民和上市公司的高管极少出面,双方律师才是参与的主要角色。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坐在记者面前的短短30分钟里,他已经接了4个电话,3个来自准备请他代理证券诉讼的股民,一个来自法庭的书记员,通知他去取刚刚没有带走的律师证。
王智斌同样参加了12月22日南京中院海润光伏证券诉讼的证据交换,但本来马上就能开庭的他决定追加几名大股东作为被告,这让开庭时间延后了。“这些大股东在海润光伏股价尚高时进行了套现,不缺钱,但海润光伏若进入破产清算,债权将排在最后,很有可能无钱可还,追加被告算是买个
保险。”
考虑被告的偿付情况是每位律师都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这不止关乎股民利益,也关乎他们的收益。王智斌在2007年开始接手证券诉讼的案子,迄今已近十年,谈起证券诉讼律师的收入方式,他并未掩饰。“证券诉讼律师挂靠在律师事务所名下,但行动比较自由,我们的收入来源是在股民获得索赔的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回报,这一比例各个律师均有不同,但根据国家对一般风险代理的指导价格要求,一般不超过索赔金额的30%,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我们会事先和股民签好合同,若官司胜诉会按照合同向股民收取费用,若官司败诉我们就白干一场。”
由于自身也有收益,证券诉讼律师并没有站在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道德制高点上。但他们的工作为股民维权提供了便利,客观上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好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这正是证券诉讼律师存在的积极意义。
虽然与中小投资者站在一边,但证券诉讼有时会遭到现有股民的反对。“比如海润光伏案赔偿的是在1月23日至1月31日内买入
股票的股民,并不是现有股民,诉讼属于负面消息会引起他们的反感。这是《证券法》留下的后遗症,其实可以从《公司法》上得到补偿,《公司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在遭遇证券诉讼且败诉后,现有股东可以要求当时造成违法行为的高管对他们进行补偿,但绝大多数中小股民的观念比较朴素,只关心股价的涨跌,这方面的事没有人愿意去做。看到中小股民反对我们的工作,有时在
情感上我也会介意。”王智斌表示。
事实上,证券诉讼律师是证券市场中“土生土长”出来的,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也许是出于控制证券诉讼数量的目的,监管层给证券诉讼戴上的“紧箍咒”一直没有摘下来。
谈起证券诉讼的最大掣肘,几乎所有律师都会谈到前置程序。前置程序具体指最高法在2002年和2003年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简单来讲就是只有当监管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投资者才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只有证监会先给上市公司"定罪",我们才能够起诉上市公司,这让证券诉讼变得很没意思,因为在具体的庭审中最有利的证据永远不是律师自己发现的,而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这样胜诉了股民认为是证监会罚得好,败诉了就是律师自身的问题。庭审辩论的层次也会比较浅,如果没有前置程序我们对具体案件的研究可能会深入到会计准则等细微层面,胜诉了会更有成就感。”吴立骏感慨道。
停滞十三年的制度
当原告方和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时,大部分股民并不知道这件事情对自己的影响。
这是因为“愿赌服输”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遭遇投资损失时,大部分股民除了自嘲是被割的“韭菜”外,往往不知道若自己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自己也有追回投资损失的权利。
王智斌介绍,目前原告投资者数量最多的案例来自佛山照明案,一共涉及了2700多名投资者,一次庭审中,原告方来了30多个律师,光签字就签了两个小时,是近十年以来体量最大的证券诉讼案。但与佛山照明当时高达16万的股东人数相比,参与诉讼的股民人数只有约1%,与佛山照明相比,绝大多数证券诉讼案件的股民人数还不足1%。
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有索赔的权利是股民不参与诉讼的最大原因。而需要预先支付给法院一定比例的诉讼费,害怕败诉后连诉讼费都无法收回是股民不参与诉讼的第二大原因。“如果之前有别的股民胜诉了,股民进行诉讼的积极性就会高很多,比如佛山照明2700多人中有一半是因为一审胜诉后才联系律师进行诉讼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
刘华浩就是从佛山照明一案开始,真正把证券诉讼当做了主业,在他看来,除了不了解证券诉讼外,参与诉讼需要提供的繁琐准备材料也把不少股民挡在了法庭之外。“进行证券诉讼所需要的最基本材料之一是找公证处开具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但这有时都会遇到障碍。比如这次和我接触的一位刘姓股民,在广州番禺区公证处办理上述证明时被告知这一业务"已经取消"了。明明法律规定是有这个业务的,但公证处不给开证明就不具备起诉条件,该股民只好放弃了。”
事实上,因为麻烦且没有好处,低级别的公证处和券商营业部往往没有为股民开具证明材料的动力,去证券营业部打印资金对账单等材料时,一些券商也嫌麻烦,尤其是对金额小的客户。
这一切的根源都与证券诉讼相关的机制体制过于老旧有关,最高法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停滞了十三年,《证券法》规定的另外两个重要违法行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至今都没有出台,更不用说出台方便股民诉讼的配套制度了。
已显老旧的制度设计还为证券诉讼案带来了高昂的司法成本。“虚假陈述的案子人数较多,一来就几百个,每个法官都要分配不少,再赶上年底业绩考核,各个法官开庭排期时间很紧,法庭也不够用。”一位曾在司法系统工作过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一审和二审都在中级法院,那里审判员的工作压力最大,我还在职的不少朋友从今年4月就开始加班,由于工作太累,不少人都有离职的打算。”
不过,尽管存在诸多问题,证券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胜诉率在近几年依然呈现上升的趋势。这是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惩处趋严,而佛山照明、光大证券等案件的胜诉也让不少股民增加了索赔的积极性。
吴立骏称,海润光伏案若放在2011年很有可能不会被处罚,现在证监会的执法标准比过去严谨,这对股民来说是好消息。由于法院和上市公司都与当地政府联系紧密,证券诉讼多多少少会涉及地方保护。“但这一点也比过去强了,特别是北京、上海和南京的法院,法官处理案件都比较公正。”
在多名律师看来,目前的监管环境总体上在向好的趋势发展,他们很期待随着证券法修改进程的推进,挡在投资者诉讼前面的壁垒会不会迎来松动的那一天。
《证券诉讼之路缘何曲折》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jjgc/344231.html,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