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11 08:2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或任职达6年以上的教师和校长,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轮岗。
据了解,我省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6年及以上者应交流轮岗,交流时间不少于3年;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20%。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也应该参与交流轮岗,且交流轮岗不少于一届。
另外,按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及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暂不交流;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按规定,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会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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