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1 08:48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本报讯(记者路歌)昨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在郑州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这意味着郑州将全面重新禁放烟花爆竹。
对于《意见稿》,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作的王小姐表示,从环保和安全角度来说,很支持郑州市区禁止燃放鞭炮。但重要的是要落在实处,不能让禁令成为一纸空文。要将监督和查处的责任落到实处,制定出可操作性的配套机制。
《意见稿》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意见稿》,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表示,《意见稿》规定“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内容,说明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力度有望加大。
《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的必须经过许可。对此,彭景维建议加上一个禁止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赠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烟花爆竹”,以防止获得运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途经禁放区域时销售烟花爆竹,却以赠与为由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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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1日,郑州市开始实施《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正式开始了“禁放”历程;
2007年1月1日,《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改限”,即在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以及正月初二至十六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废止《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废止《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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